香港走私遇船難 臺灣船長棄同夥海漂失蹤 惡質獨吞安家費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圖 / 中時資料照)

一名郭姓船長於2017年受邀至香港走私卻遇上船難,一行人跳船換乘救生艇,僅呂男不敢跳而隨船海上漂流,生死未卜。郭男獲救後向港警謊稱船上僅此一行人等,刻意隱瞞呂男落海一事,甚至還侵吞同伴予以呂男其中54萬元的安家費用。高雄高分院經更一審調查,依侵佔罪判刑7月定讞,另觸犯遺棄罪因無管轄權,改判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郭姓男子於2017年10月26日邀請呂男、陳男二名友人爲走私而搭機前往香港,並於11月1日晚間在香港南ㄚ島附近海域,偷渡乘坐不明香港籍船舶出海。同行6人來至外海處後,船體爲不明原因進水下沉,郭男及其他人均跳船至救生艇,呂男則因不敢跳船而隨船舶沉沒海中,至今仍下落不明。

郭男5人在海上漂流兩日,並於11月3日傍晚5時許幸遇丹麥籍船舶救援返港。爲了避免香港警方查悉走私之不法犯行,郭男面對丹麥籍船員及警詢時,謊稱船舶上人數爲5人,表示人員均已獲救,刻意隱瞞呂男落海情事,導致未即時通報海事人員,錯失最佳救援機會。更甚,一名同伴自取73萬元安家費予以呂男爲安家費,郭男甚至還私吞大半近54萬元。

原告呂妻主張,郭男作爲船長,明知基於船長職責,應有盡力救助遇難人員的義務,而郭男爲免曝光走私情事,竟向港警刻意隱瞞呂男海上去向,以至最終錯失最佳救援時機。

高雄地院審理時,郭男坦承犯行,後依遺棄罪、侵佔罪二罪,各處7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年徒刑。檢方與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調查,仍然判處侵佔罪刑;至於遺棄部分則因無管轄權,改判公訴不受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