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小程序不得隨意“同步”線下信息
未經消費者同意,線下商店的線上小程序無權獲取消費者的線下交易信息。10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報涉個人信息及數據相關案件審理情況,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作出上述認定。
據介紹,某線下商店由青島某公司實際運營,與商店同名的微信小程序由被告北京某電子商務公司運營。2021年10月,馬某在該線下商店購物,並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掃描商品二維碼自主結賬。掃碼後跳轉至商店微信小程序,小程序隨即顯示該筆交易的交易店面、交易時間、商品名稱等信息,點擊“立即支付”後可付款成功。
馬某認爲,自己線下購物、線下微信付款,未調用、未使用該商店微信小程序,在其掃描“掃一掃支付”二維碼後,就被商店微信小程序獲取了自己的線下購物信息,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故馬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禮道歉。
被告稱,其獲取原告訂單交易信息是基於原告的授權,而非違法取得,未侵害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在某商店購買商品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店面、付款價格等信息,系原告在交易活動中產生的信息,屬於個人信息。被告運營的微信小程序在《用戶服務協議》《隱私政策》中均未明示涉案小程序將獲取消費者的線下交易訂單信息,且線下交易時亦未向消費者告知並取得同意。
此外,原告系在線下店鋪購買商品,交易相對方並非本案被告,且商店線下展示的二維碼僅有“掃一掃支付”字樣,故對於消費者而言,該二維碼應僅具有支付功能,掃描該二維碼致使小程序獲取線下交易記錄並非必要,不屬於“爲訂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構成對原告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馬某書面賠禮道歉。
一審判決作出後,被告提起上訴。二審審理中,被告撤回上訴,二審法院予以准許,一審判決生效。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法官王紅霞表示,隨着實體經濟數字化程度加深,線上線下一體化自營商店呈現規模化發展,該類商店往往有獨立運營的APP、微信小程序等集支付、消費於一體的線上平臺。該類經營模式雖具有其獨特的特徵和優勢,但在個人信息處理方面容易引發個人信息侵權風險。
“本案明確消費者的線下購物信息因包含交易店面、付款價格等,系消費者在交易活動中產生的信息,構成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王紅霞表示,“經營者在處理該類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等原則,如需線上線下不同經營主體共享該類信息,應當充分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同意。”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