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失信被執行人乘坐高鐵和飛機的規定,已經沒有意義了

“限高令”是不是已經落伍了?這幾年一直有人討論“限高令”,但現實中好像並沒有落實的影子。最初,最高法出臺“限高令”的初衷是爲了限制那些失信被執行人的出行自由,促使其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當時確實,這一規定對一些人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很多人想脫貧致富、走向更好的生活,總不能一輩子就在家裡蹲着吧,所以這些人一旦出現了“跑路”跡象,只要一提高鐵和飛機就行了。這其中,其實還是借鑑了古代的防逃制度,如果債務人不履行還債義務,可以限制其出城。

時至今日,隨着高鐵和飛機的飛速普及,很多時候都是臨時買票,或者根本買不到票,即使是限制了他們乘坐飛機高鐵,他們完全可以選擇坐汽車、火車等其他交通工具,甚至可以開豪車出行,又怎麼樣?“限高令”早已落伍。

而且,當時限制飛機高鐵對那些失信被執行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威懾作用,但隨着社會風氣的不斷變化,人們對於失信的寬以待之、寬鬆以養的思想不斷加重,對於利用法律漏洞的“奸猾無賴”更是百般呵護,所以這些失信被執行人想方設法規避“限高令”的情況越來越多。

在這樣的背景下,是否還需要出臺類似的規定?對於那些明知故犯的失信被執行人,我們應該用什麼樣的措施約束他們?對於此事,您怎麼看呢?歡迎評論區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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