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最大!辱警米蟲、廢物、垃圾、人渣都沒事

駱姓男子不滿被取締違規對員警辱稱「米蟲」、「廢物」、「垃圾」、「人渣」,依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罪送辦,檢方認爲,駱侮辱公務員受憲法裁判約束應不起訴,僅起訴他公然侮辱罪,臺北地院審理,員警撤告,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可上訴。

27歲的駱姓男子今年2月24日下午3時許駕車行經臺北市市民大道,因違規問題遭松山分局的王姓員警攔查、舉發。

駱不滿遭取締、心生怨恨,當場對王辱稱「米蟲」、「廢物」、「垃圾」、「人渣」,另以更不雅的穢語用中英文摻雜的方式連續侮辱王姓員警,王決定加強執法,將駱帶回隊部,駱後來被松山分局依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2罪移送法辦。

檢方認爲,依憲法法庭今年5月24日公告的「憲判字第5號」判決,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才構成犯罪,單純的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的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不悅或心理壓力,但不致妨害公務執行。

臺北地檢署偵查檢察官姜長志起訴時表示,雖然「本檢察官」認爲憲法判決將使執法人員於現場執法的安全與尊嚴受到巨大危害,仍不得不循此見解,對駱爲不起訴處分,但仍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駱。

法院審理,王姓員警對公然侮辱罪撤回告訴,法官判決認爲,王姓員警控告駱姓男子的妨害名譽案,因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爲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本案爲不受理判決。

憲法法庭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