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店送洗內衣褲接連遭竊 他專挑這時間下手

洗衣店送洗內衣褲接連遭竊。(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1名李姓男子,去年2月到5月間連續在高雄市多間自助洗衣店內、住家等處,竊取民衆送洗的衣物及包裹等物品,民衆發現後報警,經檢察官偵結起訴,法院審理後依竊盜罪等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2023年2月至5月期間,利用凌晨時段於多家自助洗衣店內,竊取4名被害人放置在洗衣機內之貼身衣物,5月17日凌晨0時36分許,於某公寓竊取民衆放置在5樓樓梯間之包裹1 個(內有上衣3件、圍裙2件、褲子1件),得手後,旋即將該包裹攜往1樓梯間開拆,因發覺內無所需物品,乃將該包裹棄置原處,隨即逃離現場。被害人報案後警方查出犯嫌。

警方另查出李男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刑8月確定,於2020年5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須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教育之必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通知李男應於指定日期前往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然李男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席,遭裁處1萬元罰鍰,並命其於時限內完成第二階段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詎李男於收受前開裁處書後,仍未履行完成第二階段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課程。

法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反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爲實可非難,且知悉其應依通知所定時間前往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竟仍無故未按時到場,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依竊盜罪4罪各處徒刑3月、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處拘役30日等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