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成癮認定應符合吸毒成癮法定概念,進一步規範吸毒成癮認定

吸毒記錄可以消除嗎?

目前,王律師成功爲幾個粉絲消除了吸毒記錄。

吸毒帶來的處罰帶來的後果是什麼呢?

坐飛機、住賓館、坐高鐵等等,但凡是刷身份證的時候,都有可能有當地帽子叔叔上門要求尿檢或者發檢,在朋友、客戶、家人在場尤其尷尬,有人因此丟了工作,甚至連一些重要展會拒絕有吸毒記錄的人進去。

有人說三年降低動態管控,但是呢這會影響終身的,有的粉絲說20年都還會被查,在一些重大的節日之實際尤其會被查。還有的粉絲收到的是不予處罰決定書,但是仍然被納入了動態管控。

那麼吸毒處罰可以消除嗎?一般情況下非常難。

不過,作爲一名專業從事毒辯的律師,

王律師辦理主要的成功案例,比如在國外吸那個毒,吸的是複方曲馬多,或者思諾思,或者毛髮檢測陰性等,有機會可以撤銷吸毒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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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癮認定的影響】

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吸毒成癮認定既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如果吸毒成癮認定成立,則公安機關可以對吸毒人員作出社區戒毒三年的決定,吸毒人員的駕照也會被吊銷。

社區戒毒三年意味着吸毒人員三年要接受至少22次吸毒檢測,離開所居住的社區必須獲得批准;無論工作還是生活,均不能自己開車等等。無疑這極大縮小了吸毒人員工作圈和生活圈,嚴重影響吸毒人員的生活和工作。

所以,吸毒成癮能否準確認定,從小的方面來說,是否影響吸毒人員的生活和工作;從大的方面來說,是否貫徹落實保障人權原則。

【吸毒成癮的概念】

關於吸毒成癮的概念,禁毒法和戒毒條例均沒有規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是指吸毒人員因反覆使用毒品而導致的慢性複發性腦病,表現爲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爲,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個人健康及社會功能損害。

這應當是當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吸毒成癮法定概念了。如何理解該概念,筆者認爲:

一、吸毒成癮的對象是吸毒人員

上述概念已經明確規定吸毒成癮認定適用於吸毒人員,非吸毒人員不得作吸毒成癮認定,在此不再贅述。

二、吸食毒品至少兩次

反覆使用毒品意味着至少兩次吸食了毒品,一次不可能構成反覆。從證據上來說,必須有證據證明吸毒人員至少吸食了兩次以上毒品。

三、吸毒成癮是一種病

吸毒成癮是一種因反覆使用毒品而導致的慢性複發性腦病。筆者理解患這種病的吸毒人員腦子和正常人的腦子有所不同,比如吸毒人員腦子特定區域會有一個特定的病竈,該病竈是毒品長期刺激形成的。

四、吸毒成癮的表現形式

吸毒成癮的表現是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毒品和使用毒品的行爲,常伴有不同程度的個人健康損害和社會功能損害。

筆者認爲,無論是公安機關進行的吸毒成癮認定,還是戒毒醫療機構進行的吸毒成癮認定,都必須符合上述吸毒成癮法定概念。也就是說吸毒成癮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纔可以認定吸毒成癮成立;否則,吸毒成癮認定就不成立。

【吸毒成癮規範化建議】

針對戒毒醫療機構對吸毒人員進行的吸毒成癮認定,將來制定全國通用的規則或者國家標準時,筆者建議:

一、應當引入更多的儀器類檢查項目,協助醫師更加準確進行吸毒成癮認定

我們去醫院看病,醫生問診後往往會開出一張或者多張單子,讓患者去做各種檢查,比如抽血、CT、腦電圖、核磁共振等,然後醫生根據相應的檢查結果初步診斷患者是否有病,是什麼病以及給出治療方案等。

既然吸毒成癮是一種慢性複發性腦病,則現代科技的發展足以可以藉助各種儀器檢測發現確認該病,比如,可以對吸毒人員做腦電圖檢測,確認其大腦放電是否正常,能否在大腦特定區域找到毒品長期刺激形成的病竈;也可以作其他能準確診斷慢性複發性腦病的儀器類檢測項目。

筆者相信,這類檢測報告有助於醫師更加準確出具吸毒成癮認定書。這樣的吸毒成癮認定書更有說服力、公信力。

當前,司法實踐中,全國各地戒毒醫療機構對吸毒人員做吸毒檢測,極少有作腦電圖或者其他能準確診斷慢性複發性腦病的儀器類檢測,往往是兩名醫師問吸毒人員一些問題,觀察吸毒人員的外在表現,結合公安機關提供的吸毒檢測報告、詢問筆錄等材料,就直接出具吸毒成癮認定是否成立的意見。

究其原因,筆者認爲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經費問題。筆者曾經看到某發達城市出臺一份規範性文件,明確規定戒毒醫療機構出具一份吸毒成癮認定書,收取委託單位的費用統一是700元。我們知道醫院作一次腦電圖檢測費用通常是數百元。如果對吸毒人員還做其他儀器類檢測項目,再加上兩位醫師的人力成本,700元是遠遠不夠的。這種矛盾如果不有效解決,必然會影響儀器類檢測項目的引入。

二、允許吸毒人員委託戒毒醫療機構作吸毒成癮認定

當前,無論是《吸毒成癮認定辦法》,還是部分省份制定的《戒毒醫療機構認定吸毒成癮程序規定》或者《戒毒醫療機構吸毒成癮認定服務規範》地方標準,均規定戒毒醫療機構只能接受公安機關委託。

筆者認爲,如果吸毒人員對公安機關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出具的吸毒成癮認定書有異議,吸毒人員有權另行委託其他戒毒醫療機構重新認定。要從規則上給吸毒人員一個救濟途徑,有效的救濟途徑之一是允許吸毒人員另行委託戒毒醫療機構作吸毒成癮認定。

吸毒人員自行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不影響公安機關依據自己委託戒毒醫療機構作出的吸毒成癮認定書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至於哪一份吸毒成癮認定書成立,由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裁判。

三、允許並保障吸毒人員重新申請吸毒成癮認定的權利

如果吸毒人員對公安機關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出具的吸毒成癮認定書不服,並提出了正當理由和依據,公安機關應當接受吸毒人員重新認定吸毒成癮的申請,委託級別更高的戒毒醫療機構重新認定。

四、允許並保障吸毒人員對戒毒醫療機構出具的吸毒成癮認定書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當前,能夠做吸毒成癮認定的戒毒醫療機構是由省級衛健委和同級公安機關共同指定的,其他醫療機構沒有資質做吸毒成癮認定。這類戒毒醫療機構承擔了行政機關賦予的吸毒成癮認定職能,理應接受利害關係人對其提出的相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理應向利害關係人提供其作出吸毒成癮認定的依據和程序。如果戒毒醫療機構拒絕公開或者公開的內容不能滿足申請人,申請人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斷是非曲直。

上述四項建議的實施無疑會增加公安機關的辦案成本和訴累,會增加戒毒醫療機構的工作量和訴累,表面上不利於厲行禁毒,但筆者認爲既然科以吸毒人員很重的義務,必須給其多個有效救濟渠道,維護其合法權利,從而實現司法公正,貫徹人權保障,同時也有效制約了戒毒醫療機構隨意性,減少其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