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450萬名表」入境維修 他一打開手提行李直接遭沒收
男子入境時攜帶「450萬名表」宣稱要入境維修,但卻被海關人員直接沒收。(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1名吳姓男子107年10月間搭機來臺時,因未依規定申報通關,遭海關人員查獲1支要價450元的Richard Mille名錶,吳男因違反「入境行李免稅限額2萬元」的入境規定,該表當場被沒收;吳男提起行政訴訟,提出維修單與銷售員對話紀錄,主張是受友人之託來臺維修表,最高行政法院最終裁定駁回。
依據判決書記載,1名吳姓男子於107年10月間從馬來西亞搭機來臺,由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友人450萬RICHARD MILLE名錶來臺維修,因未依規定以書面或口頭申報,走綠線臺通關,經海關人員攔查時,查獲手提箱內有該支名錶,已超過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規定「入境行李免稅限額2萬元」,遭到沒收。
吳男表示是要將馬來西亞友人當初在東方文華店面購買的表送去修理,事後再帶回馬來西亞,無關稅法「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交易價格,無從據以計算完稅價格。
吳男還提出購買發票、維修單據,以及入境前與李察米爾公司銷售員對話紀錄,稱手錶「確定是壞了」,還請該銷售人員出庭作證,認爲入境沒申報相關證明文件,是因爲要送手錶維修而進口,符合關稅法「進口整修物、保養成品在進口起6個月內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修復後帶回馬來西亞。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主張,查詢不到相同、類似貨物交易價格,發票上也沒有提供生產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資料覈查,所以無法依照同法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而吳男維修單上記載損壞情形是「手錶走時不準」,其手錶外觀完整,無刮痕、裂縫或其他缺損,並非完全喪失功能也不是毀損至無法回覆、不具交易價值,另外經鑑定該表完稅價格仍有333萬4500元。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該表在107年6月已450萬元售出,經過4個月後,在吳男手提行李中查獲,其折舊而減少價值相當有限,而且查獲當日拍下的照片,可見該表相當完整,而維修單上記載「手錶走時不準」,顯然該表經功能檢測後所得結論,有失可信度。
另外,與店員對話紀錄的照片作爲判斷,其非據專門知識、技術檢測人員意見,難以確認手錶有故障情形,再退一步而言,就算該表有「走時不準」其程度尚屬輕微,經由調校或更換零件等方式修復的可能性,不致使該表整體交易價值從數百萬劇降至2萬元以下;全案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