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邊烤肉溺死 男童父親擬提告男子拉腳害命 律師曝可能結局

臺中頭汴坑溪9日發生2死溺斃意外,男童家屬控訴男童當時遭陳姓男子拉住腳、拖進水裡才雙雙身亡,將會提告。(民衆提供)

臺中頭汴坑溪9日發生2死溺斃意外,男童家屬控訴男童當時遭陳姓男子拉住腳、拖進水裡才雙雙身亡,將會提告;不過律師指出,該區域禁止戲水,男童家屬卻放任男童在附近戲水,恐已觸法,需負擔過失致死的刑民事責任;此外,陳姓男子已身亡,故不須負擔刑事責任,若陳男是因爲溺水做出緊急避難行爲,恐怕也無民事責任。

臺中市太平區頭汴坑溪9日驚傳溺水2死意外,當時有2個家庭溪邊烤肉,27歲陳姓男子先落水,一旁7歲李姓男童也跟着落水;事發後,李童父親曾表示,兒子是踩到青苔而落水,當他下水救兒子,時,落水男子卻疑抓住兒子的腳,2人才一同摔落水,不排除提告陳男;警方仍需細查事故原因

李童父親曾表示,兒子是踩到青苔而落水,當他下水救兒子時,落水男子卻疑抓住兒子的腳,2人才一同摔落水,不排除提告陳男。(民衆提供,張妍溱/臺中傳真)

據ETtoday報導,曾任檢察官林俊儀律師表示,因爲該區域屬禁止戲水區,但男童父母卻不顧及安全帶男童到該區玩水,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49條「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環境。」得負起過失致死的刑民事責任。

林俊儀指出,若男童父親的說法沒錯,陳男拉住男童的腳確實有過失,但陳男已身亡,就不會受到刑事處罰;民事部分,陳男的繼承人若繼承其財產,就必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是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不需負賠償責任。此外,若陳男是因爲溺水才抓住男童,有可能被認定是緊急避難的必要行爲,如此就不須負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