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香客大樓、英雄館、救國團活動中心 落日條款再延5年

立法院長韓國瑜今上午敲槌,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三讀修正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旅宿業者、觀光遊樂業務者未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者,由現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改爲「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發展觀光條例「落日條款」延長5年。

國人從事國旅增加,旅遊住宿安全與業者經營品質成爲關注重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加重對不肖業者處罰。

旅宿業者經主管機關檢查而未合規者,由現行「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調高爲「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完全改善前,可勒令停止提供服務。

旅宿業者、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等,未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者,由現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改爲「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由現行「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改爲「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領取旅宿、民宿登記證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佈、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者,由現行「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改爲「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旅行業未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增訂「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而交通部發展觀光條例2015年修正,明訂特定對象住宿場所,例如寺廟香客大樓、國軍英雄館或救國團活動中心等,須在10年緩衝期內申辦旅館登記,今年1月21日時效屆滿。在國民黨、民衆黨人數優勢下,立法院今也三讀通過,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落日條款再展延5年,至2030年(民國119年)1月21日。

至於第53條,民進黨立委王美惠等提案,凡旅宿業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爲者,提高行政罰鍰。不過,國民黨方面質疑何謂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定義和行爲樣態尚待釐清,故以人數優勢否決,維持現行條文。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