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緣的婆婆做了這件事 害她婚姻無效!慘賠100萬元

僞造簽名導致她的婚姻無效,怒告前婆婆求償257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辦理結婚登記前,在購買結婚書約後,約定由雙方父親擔任見證人,阿國將書約拿到父親簽名,再由小萱拿給自己父親簽名,並去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手續。不料,4年後,阿國突然訴請「婚姻無效」獲准,小萱這才知道,當年公公的簽名是婆婆僞造,憤而提告求償257萬5855元。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阿國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時,經法院認定結婚書約證人欄位「公公」的簽名,是前婆婆未經前公公同意或授權而僞籤,簽署當日前公公並未在現場,也未確認她與阿國結婚真意,因而無結婚證人見證的效力,不符民法第982條規定之結婚要件,確認婚姻無效並撤銷登記確定。

小萱表示,前婆婆對於僞造簽名、盜蓋印章之行爲,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經法院判處犯行使僞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此是因爲前婆婆的行爲,直接導致她的婚姻無效,自應就她所受到的損害,依法負賠償責任。

小萱主張,她在結婚登記後,因相信婚姻是有效存續,且願意與阿國共同生兒育女,因而積極求診治療,支出阿國的泌尿科看診費用、人工生殖費用,最終卻因前婆婆的行爲,導致她婚姻確認無效,長達5年的婚姻生活,頓時化爲烏有,因而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及相關費用共257萬5855元。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小萱依侵權行爲法律關係,請求前婆婆賠償損害,給付精神慰撫金,爲有理由,以10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