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父對2國中女兒逞獸行 喊「告你男友」逼當泄慾工具

無良父對2國中女兒逞獸行,喊「告妳男友」逼當泄慾工具。

中部一名男子,因爲與妻離婚已久,竟然覬覦兩名女兒,先在大女兒國一時與她發生性行爲得逞,事後有染只就讀小六的小女兒,甚至欲再度對大女兒下手時卻遭到拒絕,獸父竟恐嚇女兒,發現她和男友有性行爲,揚言要對其男友提告,大女兒不得已又被迫發生關係,事後獸父竟辯稱,2名女兒和她都是合意,氣得法官痛批他「紊亂倫理綱紀」,將一審及二審均判刑9年8個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該名父親分別於105年6月至隔年,大女兒就讀國一時,趁她與奶奶同住時,在母親住處與小女兒發生兩次性關係。

又在107年6月至107年8月間,小女兒就讀小六期間,在自己住處與小女兒發生性關係。

但該名獸父事後又想要與大女兒要求逞獸慾時,被大女兒拒絕,獸父一氣之下,竟然對女兒恐嚇表示:「她認爲女兒當時的男友和她有發生性關係,所以要對男友提出告訴,但如果和他發生性關係,就不提告」,大女兒在逼迫下,只好涵內遭受父親凌辱。

獸父出庭時堅持不認罪,還辯稱:當時是雙方合意下所爲,從未以要對女兒的男友提告來脅迫她,因女兒從小不受管教、不老實經常說謊,且習於偷竊花用,所以當時才嚇她,不是恐嚇的意思。

法官審酌,該名獸父有毒品前科,素行不良,且其身爲兩位女兒父親,本應愛護、悉心照顧其子女,卻捨棄不作爲,竟爲滿足自己一時性慾,明知兩名女兒案發時均爲未滿14歲之人,竟對自己親生子女犯下性交及加重強制性交,侵女女兒性自主權甚鉅,嚴重影響其等往後之身心健全與人際關係發展,更紊亂倫理綱紀,將女兒作爲其發泄性慾之對象,其行爲爲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因此判刑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