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燦基準 判生量刑新指標

無教化可能常被法官做爲判死的理由,但近年法官們都改用「吳燦基準」,用類似「盤點存貨」的謹密思維,把被告「當成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檢視其犯行及犯後態度等後,再決定判生或判死。圖爲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本報資料照片)

無教化可能常被法官做爲判死理由,但近年法官們都引用「吳燦基準」,用類似「盤點存貨」的思維,檢視其犯行及犯後態度等,再決定判生或判死。

最高法院院長吳燦8年前承審一起殺人案,他創下最高法院首例開庭「辯生死」,之後在判決理由中,對判生或判死訂下標準。他認爲不能只用有無教化可能科刑,應該用刑法57條的10項量刑要件,逐一進行量刑調查。

吳燦指出,法院進行刑罰裁量時,須依據行爲人的罪責程度以決定刑罰的輕重,就所有對犯罪行爲人有利與不利的情狀加以衡量,要詳細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

對於死刑判決,吳燦主張必須符合無從經由終身監禁的手段防禦其對社會的危險性,且依其犯罪行爲及犯罪行爲人的狀況,科處死刑並無過度或明顯不相稱,法官也應在判死理由內負實質說明的義務。

吳燦2013年作成這個指標判決後,法界常援引做爲死刑量刑的基準,就連司法院長許宗力都曾公開肯定,稱讚吳燦對死刑量刑所提出的通盤檢驗標準,富有「吳燦基準」美名。

近2年最高法院死刑定讞判決,縱火燒死6至親的翁仁賢及溺殺奪2命的沈文賓,都因法官採用吳燦的量刑標準,認爲無法迴避極刑後判死確定;但王景玉殺害小燈泡,也因盤點式量刑後,認爲有矯治可能,逃死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