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繳社保引紛爭,法院判賠護勞動者“養老錢”

“是公司未足額給我繳納社保,才導致我2021-2022年的社保無法補繳,將來我退休後,養老保險就會大打折扣,公司應該賠償我損失。”

“公司願意補繳,但目前無法補繳,且你尚未達到退休年齡,未足額參保,不會導致退休後無法享受養老待遇。若真要賠償損失,也應按照欠繳的社保費用進行補償。”

近日,寧國市法院審結一起因養老保險待遇引發的糾紛,不僅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爲廣大企業敲響了依法繳納社保的警鐘。2021年,王某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此期間,A公司未按王某實際工資爲其繳納社保,王某遂向社保部門申請要求公司據實申報,經社保部門協調,A公司對其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的社保予以補繳,對2021年至2022年因部分超過補繳年限未予以處理。后王某申請仲裁,但因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範圍,故不予受理。經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後,王某一紙訴狀將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補償其養老待遇損失共計51227.92元。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系因用工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且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繳引起的糾紛,致原告因此退休後養老保險待遇減少。因原告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社會保險機構無法覈算出該項損失的具體數額。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勞動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社會保種,判決用人單位按繳費標準或待遇標準補償勞動者相應損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相關勞動政策對基本社會保險有明確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該標準判決。社會保險待遇損失難以界定的,人民法院可委託社會保險機構覈定。本案中,因社會保險機構無法作出該項損失覈定,故根據上述指導意見,對原告的該項損失,判決被告A公司按繳費標準支付原告王某養老保險待遇損失6830.40元。

【法官提醒】爲職工繳納養老、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足額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