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賺好處費,兩名18歲學生替詐騙分子搭建語音中轉“橋樑”獲刑
通過兩部手機,其中一部撥打被害人電話,另一部手機中的QQ軟件與詐騙團伙接通語音,搭建語音中轉“橋樑”,兩名剛滿18歲的在校學生賺取了豐厚的好處費。
8月7日,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一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兩被告人因幫助電信詐騙獲刑。
上海虹口法院介紹,2023年3月,被告人孫某某、劉某某在某高級技工學校就讀期間,與他人結夥實施“手機口”詐騙。
什麼是“手機口”詐騙?即兩部手機同時打開揚聲器,一部手機通過社交軟件與詐騙分子接通語音,一部手機撥打被害人電話,實現語音中轉,使得雙方可以直接對話,詐騙分子假裝成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謊稱快遞丟失並主動提出賠償,再以辦理理賠手續爲由,誘導被害人添加QQ詳聊,實施詐騙。
孫某某負責聯繫上家(即詐騙團伙)接單,再指使同學魏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提供手機號以及撥打電話,涉案金額爲人民幣38445元;被告人劉某某參與共同指使魏某某提供手機號,涉案金額爲人民幣7600元。
2023年4月28日,被告人孫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同年4月30日,被告人劉某某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後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法院審理期間,兩被告人退繳全部贓款。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孫某某、劉某某與他人結夥,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孫某某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劉某某犯罪數額較大。
根據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有坦白、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的情節並結合其退贓、悔罪表現、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自身年紀等因素,上海虹口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退繳的贓款發還各被害人;繳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後,案件已生效。
法官在辦理本案時發現,涉案的兩名被告人均爲某高級技工學校在讀學生,魏某某等同案關係人也是該校學生。經審理髮現,兩名被告人均系受到好處費、佣金的誘惑,主動撥打電話幫助詐騙團伙聯繫被害人,導致多人被詐騙。
法官表示,本案的兩名被告人在上家與被害人手機對話過程中全程在場,聽到了通話的話術內容,明確知道上家打電話是在實施詐騙,且事後還有被害人回電罵他們是騙子,但是爲了賺點好處費還是繼續做這個事情。二人與他人結夥,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其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考慮到兩名被告人主動退贓,已彌補被害人損失,且預繳罰金,確有真誠悔過的態度;並且被告人年紀尚輕,案發時剛滿18歲,本着懲罰爲輔、教育爲主的原則,適用緩刑對其二人的改造及未來成長是更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