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意紅燈...曳引車超速追撞釀1死!肇事駕駛與公司要賠432萬

▲一名陳姓曳引車駕駛欲載貨苗栗卸貨,行經竹科交流道時,因未注意匝道號誌紅燈,仍超速行駛,導致來不急煞車,而追撞前方自小客車,造成車上謝姓駕駛傷重不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本案無關)

記者廖安莘臺北報導

新竹市一間交通公司2017年9月指派陳姓曳引車司機附掛半拖車,載貨至苗栗卸貨,不料行經竹科交流道時,陳男因未注意匝道號誌爲紅燈,仍以60公里時速超速行駛,導致來不及煞車,而追撞前方自小客車,造成車上26歲謝姓乘客傷重不治。新竹地院審理後,刑事部分審判陳男徒刑10月,可上訴,民事部分則判陳男和交通公司應連帶賠償238萬多元,兩造均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定交通公司與陳姓肇事司機應連帶賠償謝母432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是新竹市某交通公司僱用的營業曳引車司機,2017年9月2日上午7時45分許,駕駛曳引車附掛半拖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向96公里800公尺處的新竹科學園區交流道行駛,欲載運貨物至苗栗地區卸貨,在行經該交流道匝道時,仍以60公里時速超速行駛(該匝道限速40公里),並且未注意前方匝道儀控號誌爲紅燈,導致來不及緊急煞車,而追撞由廖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造成車上乘客謝男當場傷重不治。

被害人謝男母親指稱,兒子當時僅26歲,且未婚,正值年輕力壯,被陳男駕曳引車違規而追撞致死,以致她承受「白髮人黑髮人」的傷痛,除對陳男提告業務過失傷害外,並上訴索賠,要求交通公司和肇事陳男連帶賠償1005萬元。

經新竹地院審理後,刑責部份,一審判陳男10月徒刑,可上訴;民事部份,則判謝男之死和陳男過失有因果關係,且交通公司爲陳男之僱用人,當天陳男是駕車前往苗栗卸貨,因此交通公司有連帶賠償責任,扣除謝母已領取的強制責任保險金100萬元外,判陳男和交通公司應連帶賠償238萬多元。兩造均不服判決,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法官認定,陳男和交通公司應連帶賠償謝母包括扶養費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532萬元,扣除謝母已領取的強制責任保險金100萬元,肇事陳男和公司仍應連帶賠償謝母432萬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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