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繫繩犬竄馬路釀車禍 騎士「牢記特徵」成鐵證

臺東縣蘭嶼鄉某特產店賴姓業者飼養的愛犬未繫繩,在路上亂竄釀車禍,受害騎士牢記「黃毛、紅項圈」特徵,成爲定罪鐵證。(示意照)

臺東縣蘭嶼鄉某特產店賴姓業者飼養的愛犬未繫繩,在路上亂竄,黃姓遊客閃避不及撞上,連人帶車慘摔在地,右側橈骨骨折且全身多處擦挫傷,所幸黃男清楚記得犬隻「黃毛、紅項圈」特徵,成爲定罪鐵證,臺東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賴男拘役30日。

黃姓男子2年前赴蘭嶼旅遊,騎機車沿環島公路直行時,突然4、5只狗從左側衝出橫越馬路,黃男煞車不及,撞上其中1只狗後摔車,無法動彈,路人見狀協助通報警消救援。

等待救護車到場期間,黃男向在場路人說,「撞到1只黃色的狗,牠有紅色項圈」,路人一聽立刻反應,飼主就是特產店業者;後續警方也依筆錄內容,探訪事發地點周遭民衆及店家,衆人紛紛指認狗是特產店養的。

而後,警方至特產店查訪,賴姓業者證實店裡有1只狗受傷,比對特徵及傷口吻合,只不過狗已經被繩子綁着,地板上則鋪有紙墊,賴男與狗互動良好;當警方詢問是不是他養的狗,賴男回答說,這只是流浪狗,都是他在喂,會綁起來是因爲牠會亂跑。

法官認爲賴男有長期餵養犬隻的事實,加上犬隻有被「繫繩」綁住,並設置「ㄇ型紙箱」及鋪設「紙墊」提供收容,與一般餵養流浪犬僅於定點放置食物的情況有別,認定賴男爲飼主。

至於賴男不斷否認,他沒有看到,警察也沒看到是哪隻狗撞到,甚至懷疑黃男撞到的狗是不是確實是指認的那隻,但法官認爲黃男並無陳述不實特徵的理由,且經警方查訪,在賴男店內尋獲受傷的犬隻,與案情相符,認定爲肇事犬隻。

法官審酌賴男身爲犬隻飼主,有義務防止該犬隻妨害交通安全,卻疏於妥善拴綁或適當管束,導致車禍事故,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