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隨老婦人搶奪金項鍊 花蓮53歲潘男重判7年

花蓮潘姓男大白天行搶,尾隨老婦入屋搶金項鍊變賣換現金。(資料照片/警方提供)

潘男行搶老婦金項鍊,還有項鍊上佛牌1個。(資料照片/警方提供)

花蓮53歲的潘姓男子在吉安鄉街頭閒晃,看到76歲老婦人脖子上戴的金項鍊,起了盜心,尾隨婦人到家中,動手搶奪婦人的項鍊,過程中還害老婦跌倒受傷,警方隨即逮人,起出變賣金項鍊。潘嫌雖與老婦調解,同意賠償損失,不過,潘嫌有多項相同類型前科,法院審理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判7年2個月,可上訴。

去年11月上午10點多,潘男騎機車路過吉安鄉明仁2街,見76歲老婦人脖子上掛着金項鍊,尾隨她進入客廳行搶。老婦人驚覺遭搶,一手緊抓項鍊,潘即出手將她推倒在地,造成老婦人頸部和左側肩膀挫傷,老婦換過關節,爬不起來,趴在地上大喊救命、搶劫。

被搶金項鍊還有項鍊上佛牌1個,潘男得逞後,拿到花蓮市區銀樓變賣5萬4000元,其中2萬2900元拿來賭博、還債;吉安警分局獲報後成立專案小組,在吉安鄉永興村逮捕潘男。檢方聲請羈押,並依強盜罪嫌起訴,具體求刑8年。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時,潘男坦承行搶,但辦稱只有「摸」對方肩膀,否認出手將推倒老婦,辯護律師聲稱應構成搶奪罪。但法官從老婦人說法、醫院診斷書等,認定潘男出手將當時獨自在家的老婦推倒,使用強暴行爲強取告訴人財物,構成加重強盜罪。

法官斥責,潘男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方式獲取所需,反侵入他人住處,強扯老婦脖子上金項鍊,又將年邁老婦推倒在地,讓老婦精神上受到極大驚嚇,惡性非輕。

潘男事後雖已與老婦人達成調解,同意賠償10萬500元。但潘男曾犯攜帶凶器竊盜、加重竊盜未遂、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竊盜、普通竊盜等案件遭判刑,又犯下相同類型案件,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判刑7年2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