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幼兒園虐待性侵事件,媒體都不敢報?
▲近年許多重大兒虐、兒少性侵案,家長們都有個疑問:爲什麼都沒看到媒體報導?圖爲示意圖。(圖/CFP)
記者唐鎮宇、林緯平/臺北報導
「爲什麼媒體都沒報?是不是被壓新聞了?」近年幼兒園、育幼院傳出不少狼師虐童甚至性騷、性侵案件,引發家長高度憂心,這些家長LINE羣組討論,都會提到「爲什麼都沒看到新聞,是不是有什麼幕後黑手施壓媒體?」的謠言。事實上媒體是因受到《兒少法》第69條的限制,擔心揭露後會遭主管機關認定「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資訊遭罰,因此發生寒蟬效應,連機構名稱、加害者姓名都不敢提,甚至連事件本身都要寫得隱晦其詞,到底怎樣才能保護兒少避免二度傷害,又能發揮媒體守望的功能?
什麼樣的資訊「足以辨識」被害者?《兒少法》造成的媒體報導陰影
近年重大兒虐事件,都可以看到《兒少法》對媒體的陰影。發生在今年初的北市男童「剴剴」遭保母虐死案,媒體用的「剴剴」是化名,連加害者最初也僅寫成「劉姓保母」,就怕揭露加害者全名,會讓主管機關認定可辨識出「加害者」而挨罰。今年初總統大選期間爆發的「新北市某私立幼兒園喂錯藥烏龍案」,同樣各媒體報導也僅敢提及「新北市某幼兒園」。
▲家長們在托幼羣組中的討論,認爲重大兒虐等相關案件,媒體都沒有報導。(圖/網友提供)
造成媒體「寒蟬效應」的來源,就是《兒少法》第69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範圍包括監護權歸屬爭議、性騷、性侵、虐待等都在內。
臺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吳柏軒說,關鍵就在「足以識別」這四字太過模糊,認定標準、認定機制完全不清楚。他曾報導過一起兒少案件,因新聞配照拍攝當事兒少的阿嬤,在住家附近街道走路的背影,遭主管機關認定「足以識別」被害者身份而挨罰;《鏡週刊》曾報導「恐怖育幼院關黑牢吃餿飯」事件,雖具高度公益性,最後卻因刊出兒少寫給檢察官的信件,被認定「字跡足以識別」被害者身分,挨罰3萬元。
《兒少法》禁揭露民怨炸鍋「小商人」扶植網紅改名參選 挑戰法律不合理
《兒少法》第69條除了限制媒體外,一般民衆也同樣受到限制,結果就是民怨炸鍋。2019年南投旭光高中爆發未成年男學生涉嫌性侵女同學案,當時媒體受限於《兒少法》規定,僅提及南投某高中,其餘資訊一率未揭露;南投縣政府也發函要求巴哈姆特等網站,要求將相關討論貼文移除。
不料因涉案男學生的父親爲南投縣警察,引發輿論質疑包庇,開始有許多民衆在網路社羣以藏頭詩、示意圖、小遊戲等暗示加害男學生的姓名。臉書網紅「Gtokevin小商人靠北幹古股份有限公司」(小商人)不但直接在粉絲團上直接公開男學生全名,還出資將男學生全名刊登在美國洛杉磯的看板廣告,並扶植一名身材姣好的網紅顏翎熹改名爲「顏色不分藍綠支持性專區顏色田慎節」參選嘉義市議員,以激烈手段質疑法律的不合理。
▲網紅「小商人」2022年扶植網紅顏翎熹改名爲「顏色不分藍綠支持性專區顏色田慎節」,參選嘉義市議員並當選,意圖凸顯法律的不合理。(圖/翻攝自臉書粉專/Molly 翎熹)
近日爆發的北市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性侵事件,是該幼兒園園長之子毛畯珅,在園內以司機身份受僱。他在2022年7月遭家長檢舉性侵女童,但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之後又有其他家長報案,檢警持續追查更多證據後,毛男直到2023年8月才遭法院裁定羈押。但從2022年7月到2023年8月這一年多的期間,毛男仍持續在幼兒園任職,並持續性侵多名幼童;而媒體受限於《兒少法》規定,無法完整揭露加害者資訊。
在這次培諾米達幼兒園案協助家長髮聲的北市議員洪婉臻說,過程中確實有家長嘗試想找媒體,但媒體給家長的反應都是「不太敢報」。她自己爲此案招開記者會時,也遇過媒體「不方便」報導的情況,她推測就是因爲這類案件要後製打馬賽克,還會增加觸法風險,媒體報導意願不高。
媒體不敢報導加害者 衛福部稱是「誤會」
▲北市幼兒園性侵案引發法律是否過度限制媒體守望功能的疑慮,衛福部也邀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相關公會及協會,和兒少團體、學者專家、通傳會、文化部、教育部等開會討論訂定指引。(圖/資料照片)
培諾米達幼兒園案事發後,衛福部官員受訪時稱兒少性侵案不能報導是「誤會」,《兒少法》並未規定不得報導該事件或要保護加害人隱私;且該法第69條第四項有例外規定,若報導有助於公共利益,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少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爲有公開必要者,就不會處罰。
衛福部說,近5年來共有65件媒體因違反《兒少法》第69條規定挨罰,其中有50件是報導名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爭議,7件是家庭內兒少不當對待事件,4件是少年觸法事件,3件是家外兒少不當對待事件、1件是成人性侵案。但官員也證實,該法實施至今,並未有任何報導依例外規定審議後免罰。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解釋,《兒少法》可報導的例外規定,是要媒體「先報導」後,地方主管機關再邀外部專家討論,「媒體報導前一定會蒐集足夠的證據、認定有足夠的公益性,纔會報導」,報導後媒體可主動要求主管機關依法審議。
先報導後審議 「等於提頭來見」先審議後報導 「恐侵害新聞自由」
但張秀鴛也坦言,這做法等於要求媒體「提頭來見」,若報導後主管機關審議未通過,媒體不但要下架報導,還要吃上一張3萬元到15萬元的罰單;若要求媒體將報導事先送審,又有會侵害新聞自由問題,「這確實是兩難」。
吳柏軒說,如果寫一則新聞風險是可能被罰15萬元,「沒有任何一家媒體會想出這則新聞。」
曾任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理事長的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說,過去確實有很多媒體報導「加害者」而挨罰的案例,現在衛福部改了說法,媒體就會覺得「那爲什麼過去我被罰?」且該法規定邀請「報業同業公會」討論,但最常被罰的其實是電視臺、網路媒體,爲什麼這樣規定「我也覺得莫名其妙」。
曾任兒福聯盟執行長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則認爲,可以報導的案例需更細緻規定,如果加害者是爸爸,那一定不能報導;但若加害者是像老師,學校裡還會有其他小朋友,衛福部應有一套機制快速告訴媒體這類情況能不能報導、可報導的範圍到哪裡。王說,衛福部應有完整審議機制,而且要承擔最後的責任,不要把風險都丟給媒體,立院下會期她會提出修法。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像這次北市信義區幼兒園性侵案,若不讓媒體報導學校名稱、加害人背景,會讓更多人受害。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秘書長林慧華也說,以預防角度來說,媒體確實在這類惡性重大案件裡能發揮功能。
▲北市議員洪婉臻在這波北市信義區幼兒園性侵案中,協助家長召開記者會,她也感受到媒體報導意願低,是因《兒少法》報導的紅線不明確。(圖/資料照片)
洪婉臻說,此案一開始有狼師在幼兒園,但其他家長都不知情,市府也不揭露,還繼續讓該幼兒園接受補助成爲「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其他家長以爲「政府已經把關了」,反而造成其他家長親手把孩子送到「狼口」,「這對家長情何以堪?」她認爲,應讓媒體扮演守望的角色,「適度揭露是必要的」,若錯誤報導,媒體也要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衛福部將訂指引若加害人任職於機構可揭露
衛福部說,近期將訂出指引讓媒體報導有所依循,除將列舉可適度報導的情況外,未來在司法、行政調查中的兒少性侵案件,若成年加害嫌疑者任職於兒少、長照、身障機構者,媒體可揭露機構名稱,避免加害嫌疑人轉往其他機構繼續犯罪。
但若加害嫌疑者未滿18歲,或跟被害人是家庭成員、伴侶等,因揭露加害嫌疑者身份可間接識別被害人身份,仍是「不可揭露」的範圍。
衛福部說,指引中也會提醒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與家屬感受,避免對加害嫌疑人未審先判、避免激化大衆情緒與對立等。衛福部強調,適度揭露資訊僅是爲了防止傷害擴大,並不是要以私刑取代國家公權力應有作爲,若媒體對報導內容若有觸法疑慮,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請審議確認。
▲法律禁止報導,但網紅「小商人」曾自制看板公佈涉嫌性侵女童的幼兒園園長之子毛男照片。(圖/翻攝Gtokevin小商人靠北幹古股份有限公司)
律師謝智潔說,《兒少法》立法目的不是要保障「加害人」的權利,是要保護被害人:但遇到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想透過媒體發聲,難道這類新聞都要因《兒少法》規範而不能報導嗎?相關規定應更細緻。
銘傳大學影音新聞暨社羣傳播系副教授兼系主任邱瑞惠說,母法條文沒有規定哪些情況屬於「有公開之必要」,可能導致不同案件審議標準不一致。邱也建議,主管機關應對急需公開資訊的案件建立快速審議機制,確保公衆知情權與兒少權益。
吳柏軒則建議,衛福部應定義清楚「足以識別」的範圍,是足以讓「親友」識別就算違法?還是足以讓「陌生人識別」纔算違法?如果連刊登「當事兒少阿嬤的背影」、「筆跡」都會被罰,媒體就會不敢報導,無法發揮守望、揭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