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母爭取巴氏量表不成 痛毆三總醫師!莽男下場曝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圖本報資料照)

張姓男子去年5月8日前往內湖三軍總醫院,要求神經外科醫師顏尚易幫忙開立巴氏量表,顏以專業評估後告知資格不符,張遭拒後竟在走廊上纏住醫師,出言不遜要求顏立刻開立,最後數度揮拳攻擊,甚至將顏的眼鏡打落,士林地院審理後,一審處刑6月,可易科罰金。二審因考量憲法法庭判決,決定不處罰公然侮辱罪,今(23日)改判處刑5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起訴指出,張僅因被告僅因顏姓醫師不願依其請託,開立巴氏量表,便在病房走廊上公然對醫師施暴,造成被害人臉部受傷、腿部也被狠踹,除妨害醫療業務之正當執行外,亦嚴重戕害醫事人員從業尊嚴及醫病關係,其犯罪情節非輕,而被告到案後,又對暴行多所辯解,毫無悔意,犯後態度明顯不佳。

判決指出,張男母親因病在內湖三總醫院治療,顏男是醫院神經內科醫生,去年5月8日上午8時許巡房治療時,張男請求顏男替張母開立巴氏量表未果,即與顏男爆發爭執,且明知顏男正執行醫療業務,仍在病房外走廊徒手毆打顏男面部,並出腳踹向顏男腿部,造成顏男頭部、面部多處挫傷。

顏男另公然以「違反醫療法又怎樣?你在青三小,X你XXX」等客觀上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詞辱罵顏男。

法官認定,張男行爲觸犯醫療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傷害罪」「公然侮辱罪」,審酌張男情緒失控侮辱、妨害顏男執行醫療業務,貶損醫事人員尊嚴,造成顏男身心受傷、名譽受損,另考量張男犯罪動機與擔憂母親身體狀況有關,以及其工作收入等生活狀況,至今尚未與顏男達成和解等,依傷害罪判處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二審認爲,原審認定張男在動手攻擊告訴人期間,對告訴人辱罵不雅言詞部分,成立公然侮辱罪,並與張男所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傷害罪,成立想像競合犯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後,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示限縮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可罰範圍。

而張男辱罵告訴人之行爲雖非適當,然雙方前非相識,張男系在對告訴人爲前述攻擊行爲時,因一時情緒激動,謾罵發泄情緒,經依本案情節具體權衡,尚非屬憲法法庭判決所稱應適用刑法309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罪之情形。

故張男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審未及審酌前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本於覆審制下,仍應由本院依該判決意旨予以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