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抓猴後離婚!偷拍妻手機LINE畫面 長達7個月1455張
林男發現張女偷腥,爲了抓猴後離婚,偷拍妻手機LINE畫面,長達7個月共1455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張姓女子不滿林姓前夫,在他們離婚之前,明知她手機、LINE皆有上鎖,未經同意下窺探、翻拍、錄影手機中非公開對話,時間還長達近7個月,平均每3天就偷拍一次,共有1455張,張女認爲被長期頻繁侵害隱私,以及侵犯個人秘密通訊自由,憤而提告林男求償240萬元。
法院審理,林男辯稱,是張女告知他手機及LINE密碼,並同意查看手機內容,他並未侵害隱私權。而且,他發現張女在2019年11月某日,與蔡男前往汽車旅館通姦,因此便向張女提告,當時張女也承諾不會再與蔡男連絡。
林男表示,張女指稱所有對話內容,主要是熟稔好友間的招呼、問候、關心、聞聊、情緒抒發或意見表達,因此他查看的內容,對張女隱私權影響有限。
林男還說,他翻拍張女與蔡男的LINE對話紀錄,是要作爲起訴求償及離婚的證據,而且他並未散佈,這是他維護法律上的權利所必要,合乎手段與法益保障間的必要性及狹義比例性,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拍照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之構成要件,不成立侵害隱私權的侵權行爲。
法官考量,張女與蔡男間侵害林男配偶權的互動內容,仍有隱私及秘密的合理期待,尚難認張女願將手機密碼告知並讓林男查看,以供作訴訟用途,林男尚不能以此作爲侵害張女隱私權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法官審酌,林男翻拍的內容,已侵害張女隱私權,與張女所受精神上痛苦有相當因果關係,林男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日前依法判決,林男翻拍內容非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認張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15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