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禮讓撞傷行人「離開1小時纔回家報案」 駕駛下場曝光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外籍男子阿德(化名)去年6月間開車載着其他外籍人士外出,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沙崙街時沒有禮讓行人,導致A男被撞傷,但他當下沒有立即下車處理,而是在1個小時之後才返回現場,因而挨告肇逃。新北地院法官考量到阿德已與A男達成調解,最終依過失傷害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阿德撞傷行人,先離開1小時才返回現場,因而挨告。(示意圖/VCG,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德去年6月間駕駛一輛小客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沙崙街,左轉時卻沒有禮讓行人,導致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A男被撞傷,造成A男左側鎖骨骨折、雙前臂及右膝擦挫傷,但他沒有立即下車處理,反而逃離現場。

阿德供稱,當時他的車上還有其他外籍乘客,事故發生之後大家都嚇了一跳,他看到A男跑到附近的加油站,就先把車停好,改搭計程車把乘客們送走,1個多小時之後才返回現場,但車子已經被拖走,A男也不在現場,於是選擇回家再打電話報案,當日下午就前往警局到案說明。

A男也表示,當時他走在行人穿越道上,雙方距離很近時,他才反應過來,無奈已經來不及閃躲,他被撞到之後一度跌倒在地,但很快就站起來並跑進加油站等待救援,因爲他擔心繼續待在路中央會更危險。

新北地院法官認爲,A男在事故發生之後未有緊急生命危險,阿德看到A男跑進加油站才離開現場,並在事發當日前往警局說明,同時坦承犯行,接着他與A男達成調解,可見他深具悔意,非惡性重大。

法官指出,阿德未禮讓行人導致A男被撞傷,確實有過失,考量到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但阿德同意賠償15萬元,至今仍有6萬元尚未給付,最終依過失傷害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分別判處他有期徒刑3個月、4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爲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