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京集團登報控京華城遭霸凌37年 都發局重申均依法行政

2024年4月30日臺北市/威京集團30日上午於各報版面刊登全版廣告,控訴被霸凌37年,臺北市都發局重申均依法行政。(本報資料照/劉瑋晴臺北傳真)

京華城容積率案威京集團不忍了,30日上午於各報版面刊登全版廣告,控訴京華城被霸凌37年,北市都發局重申,相關都市計劃變更、都市設計審議及容積代金審議,均依法行政,另京華城認有損害權益部分,威京集團已向監察院陳情或另提起行政救濟。

都發局表示,有關京華城捐地30%部分,依1991年公告都市計劃案規定,該址由工業區變更爲商業區,應捐地30%作爲公園、廣場,並登記市府所有,以回饋社會大衆。至繳交2.2億元一事,依判決書所載,系京華城基於自身同意之行爲,非市府課予京華城捐贈之義務。

針對容積率都發局表示,依1991年都市計劃載記:「…整個基地面積計算爲392%(70%×560%),但不應損及其原已申請執照之樓地板面積(共120284.39平方公尺)」。京華城自2010年間起多次依都市計劃法第24條申請都市計劃變更,臺北市政府均函覆法定容積率應爲392%,請其修正,惟京華城不願修正,自認其法定容積率爲560%。

經京華城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於2013年提出調查報告,再於2016年提出糾正認定法定容積率爲560%,市府仍認爲法定容積率爲392%,監察院再於2017年6月8日請臺北市政府依監察法規定到院「質問」,惟監察院未採納市府意見,並於2017年8月7日再次提出審覈意見,認定法定容積率應爲560%。

臺北市政府依監察院審覈意見,於2018年辦理都市計劃變更,釐正法定容積率爲560%,另考量市府已於1998年5月8日核發建造執照,故刪除原1991年都市計劃書之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120,284.39平方公尺),後續本案改建應以法定容積率560%計算。

都發局說明,臺北市政府於2014年考量京華城西北側土地建物老舊亟待更新,原整體開發規定使其無法申請都市更新影響改建權益,依都市計劃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刪除原都市計劃整體開發規定,京華城認該案有損害其權益,於2016年提起行政訴訟,刻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至於京華城稱「配合整體開發代西北側地主捐出600平方公尺土地」,京華城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確認該公司有捐地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