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院長與你談天說地》政府總把百姓當壞人(王建煊)

公務員爲國家制訂許多法規, 包括各種行政命令在內,大大小小不計其數,但多數只站在官方想,而沒有設身處地爲人民的便利想。圖爲財政部。(資料照/中時吳靜君攝)

公家機關制訂的規章,經常繁複、不知變通又不合時宜,沒有設身處地爲百姓着想。而一些只知防弊,不顧人民痛苦的財稅法令規章,恐怕也是我在財政部服務期間,常常經手的。希望公務員能以此爲鑑,不要再做罪人。

法規多在「防弊」

公務員爲國家制訂許多法規, 包括各種行政命令在內,大大小小不計其數。這些法規的制定,多數只站在官方想,而沒有設身處地爲人民的便利想,這樣情況的發生,主要是公務員防弊心態很重,常把人民當壞人。此外,因爲公務員資訊不夠,容易閉門造車。我在擔任財政部賦稅署第一處處長時,第一處主要負責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重要稅目,與會計師聯繫較多。

有次一位老師級的會計師對我說:「你們爲什麼總是把人民當壞人,訂的規定都是防弊用的?」當時我還大力辯護不會這樣。後來自己到民間辦公益慈善事業,常與相關政府機關打交道,才發現早年那位老師級會計師的話,確實是人民的心聲。

公家訂的規章不便民

有時公務員心態及規章,不是讓人啼笑皆非,就是生氣莫名,往往慨嘆:「公務員怎麼這樣不瞭解民間需要?怎會如此跟不上時代,怎麼這樣地跋扈?怎麼這樣自以爲是?怎麼這樣對待善良百姓?」

就舉我自己遇到的兩個小問題來談談吧!公益慈善機構的捐款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是免稅的,其免稅標準由財政部訂定。其中有一項標準是每年捐款收入要用掉70 %,如不達標準,要向各事業主管機關報準,才能延用,否則就不能享受免稅。換言之,這個公益慈善機構就要被視爲是營利事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益慈善機構的捐款收入常不固定,突然來了一筆較大的收入,如何能在當年就用掉70%

?如果趕期胡亂用掉,怎麼對得起捐款人?

以此相詢賦稅署,標準可否降低一點,或放寬使用年限,或訂一金額標準,多少金額的才受此限制。賦稅署的答覆是:「不要緊,你們可以報主管機關覈准。」但殊不知,報主管機關覈准又有一套手續,萬一沒覈准怎麼辦?當然又要低聲下氣地去巴結承辦人員,同時也增加大家的公文量。

誠實納稅,手續繁複

我在離開大陸返臺任監察院長時,曾將在大陸的房子捐給大陸的慈善基金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國人在境外捐贈也要報繳我國贈與稅。

於是我們去國稅局申報繳稅。出乎意料的居然要填一大堆文件,例如受贈人同意書等。奇怪在大陸已辦妥房屋過戶登記,怎麼還要受贈人同意書?人民要把錢給政府,爲什麼還要這麼麻煩呢?

許多人在國外捐贈,從來不報繳我國贈與稅,國稅局也查不到,我們老老實實的繳稅,爲什麼還要這麼麻煩?後來國稅局內部開會,認爲人民既然誠實納稅,國稅局還要訂這麼多條件,確實不合理,乃受理了我們報繳的贈與稅。

不要再當「罪人」

後來我向國稅局主管詢問,爲什麼會這樣?他們只好笑笑說,從前就是這樣規定的。

財政部賦稅署、國稅局許多主管,是我在政大財政研究所的學生,也跟着我們在財稅機關服務多年。今天他們變成這個樣子,我這個老師及舊時長官,實在愧疚。在財政部服務期間,恐怕我手上也訂定過很多這種只知防弊,不顧人民痛苦的法令規章,想起來深感遺憾不安。所以我要向大家說:「 我是個罪人!」希望公務員以此爲鑑,不要再做罪人。

(作者爲前監察院院長、天使居創辦人,本文作者授權中時新聞網與臺灣醒報同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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