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課更安心 定型化契約明年3月上路

同時,業者應檢視服務契約內容,若與規定不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若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簽約前可先試聽或試閱,考量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並應審閱契約內容及退費條款,若與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不合,可請求修改或拒絕簽約。

因應網際網路教學日益普及,經濟部提出「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企業經營者授權消費者在指定網站系統,使用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的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等,並獲行政院審議通過。

避免業者提供消費者以「優惠價格」購買主服務課程,退費又以「原價」計算已使用的課程比例,定型化契約明定契約應載明優惠總價,並以優惠總價爲服務的計費基準,並授權使用費爲雙方約定的優惠價格,保障消費者退費權益。

定型化契約並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的抗辯機制。如果是業者居間介紹簽訂消費借貸契約,當業者無法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可申請止付。雙方如終止或解除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而且,業者不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的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

定型化契約也明定服務品質瑕疵,消費者得主張賠償或終止契約,且瑕疵情節重大達三次以上且未修復更正,消費者得請求終止契約退費,並加計違約金,業者應負擔履約保證責任,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5萬元者,就超過金額部分,業者應提供信託、金融機構、同業互保或公會聯保等履約保證。

此外,消費者得隨時通知終止契約。退費方式得約定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或按定期定額(階梯式退費)方式退費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