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安小雞」鬧柬埔寨 判2年罰3萬

根據柬中時報報導,西哈努克省初級法院法官15日裁定,臺灣網紅「晚安小雞」和「阿鬧」犯有煽動製造社會動亂罪,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每人罰款400萬柬幣。記者李奕昕/翻攝

網紅「晚安小雞」和「阿鬧」在柬埔寨直播自導自演被捕,柬國西哈努克省初級法院認定,兩人觸犯該國刑法煽動製造社會動亂罪,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每人須罰柬幣四○○萬元(約臺幣三萬元)。律師羅瑞昌指出,該行爲在柬國固然犯罪,但兩人回國後是否會被臺灣法律追訴,待檢察官認定。

西哈努克省初級法院指出,「晚安小雞」本名陳能釧(卅一歲),「阿鬧」本名魯祖顯(卅四歲),他們來到柬埔寨目的是爲了拍攝關於人口販賣、凌虐、強暴和人體器官交易的造假影片。

二月十二日晚間,陳能釧和魯祖顯開直播,展示在一棟大樓被保安發現和毆打,十三日兩人又到西港唐人街再次開直播,陳能釧在鏡頭前慌張逃跑,聲稱被追捕,調查發現全是自導自演。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毒品、僞造文書、加重詐欺等罪,可用我國刑法處罰。

律師範振中表示,類似晚安小雞等國人在境外犯罪,日後被驅逐出境回臺,臺灣都有審判權,但檢察官想要起訴、法官欲定罪,關鍵都在證據取得困難,若柬國拒絕提供相關卷證資料,就算人回來了,要另行定罪有難度。

範振中表示,臺灣和柬埔寨沒有司法互助,但或許可從個案上做互惠簽約,包括情報交換、人員遣返、證據取得,及判決承認等,若能在此之前得到共識,往後合作打詐、緝毒、跨境走私,會比單方面追訴大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