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妻提離婚判準 影響未來裁判

一名人妻與丈夫分居,打官司要離婚,歷審都認定她有外遇、責任較重,判決敗訴,上訴到最高法院,承審庭推翻2006年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爲夫妻都有責任,不需要再比較責任輕重,可請求離婚,逆轉判準離婚。(本報資料照片)

一名人妻與丈夫感情不睦分居,打官司要離婚,歷審都認定她有外遇,過失責任較丈夫重,判決敗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承審庭法官徵詢民事各庭統一見解後,推翻依循17年的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爲婚姻破綻夫妻都有責任時,不需要再比較誰的責任輕重,都可請求離婚,逆轉判準離婚確定,成爲最新的裁判離婚見解。

最高法院這件離婚判決,將影響各級法院裁判。未來,夫妻一方對婚姻都有可以歸責之處,雙方都可請求離婚,但責任輕者可依法向責任較重者請求賠償,以資平衡。

夫妻打官司離婚,誰可以提裁判離婚訴訟,《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離婚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可以請求離婚。但憲法法庭判決,這樣的但書規定,唯一有責配偶如果絕對不能請求離婚,導致「個案過苛」剝奪其離婚機會,此部分違憲,應由立法機關修法。

但夫妻雙方都有責任,且難以維持婚姻者,誰可以提離婚訴訟?最高法院2006年作成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爲,如果夫妻雙方都有責,責任較重者也不得請求裁判離婚,這樣的見解影響各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承審一件離婚案,妻子主張丈夫長達10年以上對她鮮少聞問,2人在2019年8月分居迄今,已形同陌路,丈夫屢次對她爲情緒勒索、精神虐待等行爲,她就算與他人交往,也是導因於對方的行爲,致她對兩造婚姻備感灰心。

一二審都認定,兩度出軌的她有責程度明顯較丈夫爲重,她不能請求判決離婚。上訴後,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採不同2006年決議的見解,經向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後,統一法律見解。民事第二庭進行言詞辯論,讓雙方有陳述意見機會後,作成終局判決,認定夫妻雙方都有責時,不需要比較責任輕重,就可請求離婚,這也是遵循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意旨延伸,符合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離婚自由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