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夜店撿屍性侵後把人丟包 和解獲輕判1年8月

臺北地院考量張的犯行,與事前謀劃恣意踐踏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窮兇惡極之徒有別,加上他與被害人和解,減刑後輕判1年8月。本報資料照片

擔任Uber司機的張姓男子,2019年開車行輕臺北市信義區,他搭載一名酒醉的女子,竟利用對方喝醉不能反抗,將她載往河濱公園性侵後丟在路邊,臺北地方法院考量張男認罪,與被害人以30萬元和解,依乘機性交罪輕判1年8月徒刑。可上訴。

2019年8月9日凌晨,張男開車行經臺北市鬆壽路一家KTV附近,被害人搭上他車後,向張交代目的地,隨即因酒醉昏睡,張男將車子開往河濱公園停車場內,鑽入後座對被害人性侵,得逞後,將被害人移到路旁,駕車離去。

臺北地院考量張的犯行,與事前謀劃恣意踐踏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窮兇惡極之徒有別,加上他與被害人和解,科以最輕刑度仍嫌過重,予以減輕,輕判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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