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子洗澡 二審重驗影像清楚辨識身體、臉孔…臺南男栽跟頭

鄭姓男子去年10月14日深夜,因工作機會認識女子投宿民宿,趁她在浴室洗澡時,持手機在門縫空隙偷拍,女子發覺遭偷拍後,在鄭行動電話相簿內發現錄影檔案而報警,一審認頭、臉均無法辨識,僅以竊錄罪判處拘役50日,二審勘驗後確認爲性影像,認他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2月。

原審認爲,警方翻拍女方洗澡畫面照片4張,4張均是從門縫竊錄,僅能從門縫錄得小範圍的影像,其中一張雖有類似從鏡中反射裸露身體及陰毛的模糊影像,惟頭部及臉部均無法辨識究竟是何人,尚難認妨害性隱私罪所保護的未經同意不受他人攝錄的個人身體性影像。其餘3張照片也無法辨識有所謂「性影像」存在。

法官審酌,兩人是工作上認識的朋友,鄭利用與女方投宿民宿的機會,竊錄她洗澡的影像,侵害隱私,造成其隱私受損,及他事後坦承犯行,未將錄得影像外傳,並出具悔過書,已有悔意,並考量女方求償80萬元,鄭願賠償15至18萬元,雙方差距過大,致未能達成和解。法官認鄭犯竊錄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但檢方不服上訴。

合議庭認爲,經勘驗鄭偷拍女方的錄影檔,確認畫面中清楚呈現告訴人的身體及臉孔,顯然屬於刑法所規定的「性影像」,因此鄭同時構成刑法中竊錄罪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認爲鄭偷拍所得的畫面,「無法辨識究系何人」不屬於「性影像」,而只成立竊錄罪,事實上的判斷不正確,並導致法律上的決定錯誤。所以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合議庭認同,並應撤銷原審判決另行改判。

同時,考量年紀尚輕的鄭第一次犯罪,已和女方達成民事調解,並賠償調解筆錄約定的金額,且女方也以書狀表達同意給予鄭緩刑的意思。

法官認鄭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且接受每次2小時性平教育課程3場次。

臺南地院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認爲鄭偷拍所得的畫面,「無法辨識究系何人」不屬於「性影像」,而只成立竊錄罪,事實上的判斷不正確,因而撤銷改判。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