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主權基金取得關鍵技術?央行:恐難實現

財委會將召開「中央銀行法第20條及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會中議案包括是否以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外匯存底是否過高、外匯存底持有美元比例是否應調整等。

對於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議題,央行重申,對於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並建議應訂立專法規範,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具獨立法人資格的「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且明訂管理機構的政策目標;並於專法制定完善的治理及監理架構。

央行舉例,亞洲包括新加坡、韓國、中國均由政府全資成立國家投資公司,其制定公司治理架構及運作的經驗,可供借鏡。

央行也提到,早期由於主權財富基金擁有龐大的資金,但投資目的與意圖不明,因此,易引起被投資國有關國家安全與經濟利益等疑慮,例如政治面,主權財富基金可能被用做投資國對外的政策工具;經濟面,則可能有扭曲國際金融市場運作或是補貼特定產業的疑慮。

有鑑於主權財富基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影響力漸增,以美國爲首的西方國家透過IMF等國際組織提出倡議,建議國際間應針對主權財富基金之投資訂定規範。因此,2008年26個主權財富基金在IMF協助下成立工作小組,並提出了聖地牙哥原則。

央行說明,聖地牙哥原則設立目的,在於導正主權財富基金投資目的與意圖不明等弊病,使其組織架構、投資與監管方式及公司內部治理等有所依循。

對於相關利弊,央行分析,主權財富基金遵循聖地牙哥原則,有利提高公司治理程度,避免外界對其之疑慮與不良觀感。至於其弊,則是限縮投資自主性,政府將難以藉由主權財富基金,進行帶有政策目的的投資。

央行總結,對於國內部分專家學者建議透過主權財富基金,取得關鍵技術發展戰略產業,或透過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所提出,投資世界優秀關鍵企業的股權,藉由參與董事會獲得高層次全球軟性外交的機會,幫助國家政策推展等做法,恐與聖地牙哥原則的精神與訴求相悖離,而難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