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

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婚專法修正案,開放同性配偶可比照異性配偶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修正案,同婚配偶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共同收養子女,不再受血緣上或背景上的限制。立委形容,這次修法保障了跨越血緣的愛。

2019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簡稱《同婚專法》)正式實施,臺灣成爲亞洲第一個同性結婚合法化的國家,但僅開放同性配偶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若他方配偶先前已收養子女,同性配偶也不可辦理收養。

現行在同志家庭裡,若擁有親權一方意外身故,另一方就不能繼續養育配偶的子女,孩子就會被出養或是安置,脫離原本的家庭,同婚團體認爲,這是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同婚專法昨天三讀修正後,同性配偶能共同收養子女,「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同婚家庭的領養不會再有血緣上或背景上的限制。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說,在臺灣,單身者已經可以收養子女,但是同性伴侶卻不行,此次修法重點就在保障同志家庭共同收養權利,保障跨越血緣的愛。

根據內政部統計,3年來累計有7757對同性婚姻登記,完成繼親收養登記的子女,共計111人,男性57人、女性54人。

律師楊晴翔指出,以後同性伴侶結婚後,就可與對方本已收養的子女,建立親子關係,也可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子女;過去部分聲請許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或收養他方養子女的個案,在法院也有解了,無需再仰賴法院個案的突破解釋。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示,同婚專法修正案三讀通過,開放同性配偶可比照異性配偶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隨着跨國同婚與無血緣收養的完滿,對於後續兩岸同婚、人工生殖、婚生推定、以及同婚迴歸民法有更多的信心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