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層房客竟鑽孔偷窺 眼睛緊貼0.1公分小洞遭判刑

士林地院依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判處林姓男子有期徒刑2月、拘役50日,緩刑2年。(資料照)

從事業務工作的林姓男子在大同區租套房,去年8月31日在另外2間女性房客的房門上「鑽孔」,將眼睛接近如原子筆芯大小的小孔,窺視女房客在屋內的一舉一動,士林地院審結,依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2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50日,均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賠償被害人7萬、繳公庫2萬。

林男持不明工具在同一樓層的B、E兩間套房門板上鑽孔,直徑爲0.1公分,窺視房內女房客的行動,不料女房客發現門上有4個孔洞,通知房東處理。經警方勘驗,門鎖並未被破壞,另一名女房客也發現異狀,採集孔洞上的DNA比對,確定就是林男所爲。

但林男起初辯稱是綁鞋帶不小心碰觸,直至法院調解才坦承犯行,並同意賠償7萬元,但其中1名女房客堅持不願和解,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讓林男吸取教訓,避免其他人受害。

判決指出,偷窺他人隱私無需法律明文禁止,是「先知而不待後教」的基本道德,林男窺視女子非公開活動,足以令人留下難以抹滅的陰影,分別賠償2萬、5萬,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