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蚤市場賣捕鼠器 新北動保處開罰

林姓攤商在新北市三重重新橋下的跳蚤市場販賣捕鼠器。(譚宇哲翻攝)

林姓攤商在新北市三重重新橋下的跳蚤市場販賣捕鼠器。(譚宇哲翻攝)

上月底有民衆在新北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逛街時,經見有攤商公開販賣捕獸鋏,立即通報新北市動保處,動保員到場後果見林姓攤商現場販賣30個齒型捕鼠器獸鋏,違反《動保法》第14-2條,當場將獸鋏沒收,後續將處以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林姓攤商供稱,日前她與另依訂購人從國外合訂捕鼠器,但訂購人後來遲遲沒有來拿,她覺得捕鼠器看起來輕巧,方便捕鼠使用,便將捕鼠器拿到跳蚤市場擺攤販賣,不知道已經違法。

動保處表示,依據《動保法》施行細則第2-1條,獸鋏具強力彈簧的頜齶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的鋏狀器械皆屬獸鋏,該攤商販賣的齒型捕鼠器,就是上下齒狀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屬獸鋏的一種,不得販賣、使用。

動保處提醒,民衆捕捉老鼠可使用捕鼠籠誘捕,使用捕鼠獸鋏可能會誤使犬貓受傷,如果傷害到犬貓就違反《動保法》第6條,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2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