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吊頂突然垮塌砸傷食客 誰來賠?怎麼賠?

餐館所在兩套房屋前承租人違規拆除內部共牆留下安全隱患,後食客在餐館內用餐遇吊頂突然垮塌被磚頭砸傷,侵權賠償責任由誰來承擔?12月16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兩件因同一場事故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上訴案,依法判決某湯鍋店所有權人、造成安全隱患的前承租人、現任經營者及物業公司分別按照各自過錯大小,承擔顧客損失的全部賠償責任。

2022年8月6日晚,正在正常營業的某湯鍋店內,天花板吊頂突然垮塌,不少磚頭從吊頂處掉落砸傷了現場3名食客,其中袁某與鄭某二人重傷,另一人輕傷。

袁某二人經醫治後進行了傷情鑑定,袁某爲雙下肢肌力3級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礙屬三級傷殘、12根肋骨骨折屬九級傷殘,各項損失共計200餘萬元;鄭某脾臟切除術後屬八級傷殘,胸5、7、11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後屬八級傷殘,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屬九級傷殘,肺修補術後屬十級傷殘,各項損失共計80餘萬元。

後袁某二人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屋所有權人任某、陳某,餐館經營者朱某等,拆除共牆的前承租人付某和物業公司等連帶賠償其全部損失。一審判決後,兩案多數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了上訴。

重慶五中院經審理後認爲,某湯鍋店房屋所有權人陳某、任某同意付某違規拆除共牆,改變了房屋結構,之後又將拆除了共牆、存在安全隱患的的房屋出租給朱某等人用於經營湯鍋店,因此導致袁某、鄭某等人受傷,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連帶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某湯鍋店經營者朱某等人作爲案涉房屋的使用人、受益人,其租賃案涉房屋時明知案涉兩套房屋的共牆被拆除,卻在裝修時僅用金屬條進行簡單裝飾,並未對共牆拆除後存在的安全隱患予以消除,導致屋頂橫樑側面磚塊長時間沒有共牆的承重而發生脫落,因此,某湯鍋店經營者朱某等人對案涉房屋存在管理過錯,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袁某和鄭某受傷,其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55%的賠償責任。

某湯鍋店房屋前承租人付某直接實施了拆除共牆的行爲,未採取合理措施拆除完屋頂橫樑側面磚塊,導致磚塊沒有共牆承重而產生安全隱患。其在交付給朱某等人時,也未盡到提示、提醒或說明義務。付某的行爲與緊接其後的朱某裝修行爲共同導致屋頂橫樑側面磚塊長時間缺乏共牆承重而脫落、墜落。按照“若無則不”(即如果沒有a,那麼就沒有b)的事實因果關係歸責公式,可以確定付某的行爲與袁某和鄭某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付某應當承擔20%侵權責任。

某湯鍋店物業管理公司對案涉房屋的裝修管理義務來源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而該物業公司收取了付某裝修保證金及裝修圖紙後同意其對案涉房屋進行施工,在明知案涉兩套房屋共牆被拆除的前提下,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便將裝修保證金全額退還。其監管過失導致未能對案涉房屋的不當裝修行爲及時發現制止,最終導致袁某和鄭某受傷,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該條中的“使用人”,包括侵權損害發生時的實際使用人和侵權損害發生前曾經的使用人。判斷“使用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關鍵不在於事故發生時是否仍在使用,而在於其使用時有無過錯及其過錯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中,付某作爲涉案房屋曾經的使用人,其拆除共牆的行爲使得橫樑側面磚塊失去支撐,最終砌磚脫落致袁某、鄭某受傷,付某的不當裝修行爲構成使用過錯,該過錯和袁某、鄭某的損害後果明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