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走蔡英文表哥等28股東入主大同 林郭文豔挨告結果出爐
林郭文豔。(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地檢署
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郭文豔3年前在股東常會以禁止陸資及未向主管機關登記併購目的等理由,宣佈排除以總統蔡英文表哥王光祥爲首的市場派「羅得」、「競殿」投資等法人及自然人的28個股東表決及選舉權,但隔天大同股價暴跌,市值蒸發49億元,因此遭股東告發涉嫌《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但臺北地檢署調查認爲,林郭文豔是依據「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等多名律師意見做出決定,罪嫌不足,今不起訴林郭文豔。
林郭文豔遭股東告發,她在2020年6月30日大同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利用擔任會議主席的機會,要司儀宣佈,以禁止陸資及未向主管機關登記併購目的等理由,宣佈排除市場派羅得投資、競殿投資等公司及自然人的股東表決及選舉權,遭排除的共計28戶股東,共持有大同公司53.32%股權。
股東指控,林郭文豔因擅自踢除多數股東的權利,導致大同公司股價隔天暴跌,市值減少49億元,且事後其他股東另召集股東會,重新改選董事,導致大同公司因再開會多花1742萬餘元,造成大同損失,林郭文豔涉嫌違反《證交法》。
檢方調查時,林郭文豔辯稱,大同經營權爭執多年,金管會對陸資購入大同股權已開罰3次,羅德公司、競殿公司、三雅公司負責人王光祥過去就多次表明要取得大同經營權,但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若購買股權超過10%,取得經營權門檻,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勾選「爲併購而取得(股份)」。
檢方認爲,當時林郭文豔曾向律師諮詢,發現羅德3家公司未據實填寫取得股份的目的,依據律師意見,決定排除這28戶股東的表決和投票權,難認主觀上有背信犯意,況且林郭文豔無法預期大同公司股價會因此驟跌,或是要重新召開股東會,林郭文豔罪嫌不足,今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