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近百項舉措,最高法發文要求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聚焦涉科技創新審判中的突出問題,從依法加強科技創新成果保護、創新主體保護、創新行爲保護、科技創新法治化國際化市場環境建設等方面提出近百項舉措,覆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審判領域。
加強科技創新成果司法保護,助力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意見》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要求,共涉及6條28項具體舉措。依法運用既有法律規定,綜合運用兜底規定、原則條款、法律目的條款,對關鍵共性技術等創新成果給予及時有效保護,加強新領域新賽道制度供給。對於創新程度高及對技術革新具有突破和帶動作用的首創發明、原始創新,依法通過較強的保護力度、較寬的保護範圍和較高的侵權賠償數額,助推增強原始創新能力。同時,還從工業設計、數字經濟、商業秘密、重點領域四個方面提出了科技創新成果的司法保護規則。
依法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司法保護,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意見》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激發全社會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要求,共涉及5條19項具體舉措。主要從確定科技成果權益歸屬、審理技術合同糾紛、優化創新主體運作機制、保護科技人員正常合理流動和履職五個方面對依法加強科技創新主體司法保護明確裁判規則。如,依法保護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權,保障合理回報、釋放創新活力,消除科技人員對科技成果轉化顧慮,破解“不願轉”“不敢轉”“不能轉”難題;單位基於職務發明成果獲得的侵權損害賠償,在扣除必要的維權開支後,可以作爲發明人獎勵報酬的計算基礎;科技成果的轉讓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支付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報酬的義務。
依法加強科技創新行爲保護力度,堅決打擊遏制各類侵權行爲。《意見》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要求,共涉及3條17項具體舉措。主要包括充分發揮保全措施、先行判決等制度效能,確保創新獲得充分及時保護;加大懲罰性賠償適用力度,讓侵權行爲付出更大代價;從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打擊科研造假等方面依法打擊遏制阻礙創新行爲,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科研生態。
依法加強科技創新法治化國際化市場環境建設,助推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意見》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共涉及5條22項具體舉措。主要包括宏觀層面的三方面舉措,即依法規制科技創新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爲,助推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統籌處理專利與標準關係,助推科技創新領域國家標準體系建設;深化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司法合作,助推構建開放型區域協同創新共同體,以及微觀層面科技創新領域的金融糾紛、涉外糾紛兩類具體案件的審判規則指引。
此外,《意見》還從“健全公正司法體制機制”方面提出3條12項具體舉措,主要包括深化審判體制機制改革、規範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建設、加強審判能力建設。
爲配合《意見》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選取了8件科技創新領域典型案例一併發佈,從依法確定技術成果權益歸屬、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利益、明確侵害科技成果權益的賠償標準、嚴厲打擊離職泄密行爲、探索判令停止侵權的新方式等不同角度,彰顯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科技創新的堅定決心和打擊阻礙科技創新行爲的鮮明態度。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