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收購獵豹移動股權案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60號
當事人:騰訊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開曼羣島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廣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於2021年4月12日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Kingsoft Internet Security Software Holdings Limited(以下簡稱獵豹移動)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騰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騰訊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騰訊。1999年11月於英屬維爾京羣島註冊成立,2004年2月遷冊至英屬開曼羣島,2004年6月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通過協議控制境內主要運營實體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主要業務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務、社交網絡平臺、遊戲、網絡視頻服務、互動娛樂直播等。2010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被收購方:獵豹移動。2009年7月於開曼羣島註冊成立,主要從事移動軟件、工具應用開發業務,核心業務爲PC安全業務。其最終控制人Kingsoft Corporation Limited主要從事網絡遊戲、移動電話遊戲、互聯網安全、詞典及辦公室應用軟件產品的研究、開發、經營及分銷業務。獵豹移動2010年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股權收購。2011年7月,騰訊通過其控股子公司TCH Copper Limited(以下簡稱TCH)與FaX Vision(股份出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以現金方式獲得獵豹移動1500萬股普通股,同日,TCH以現金方式另認購獵豹移動95240964股A輪優先股,合計收購獵豹移動10%股份。2011年7月7日完成股權交割。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1年7月,騰訊合計認購獵豹移動10%的股權並取得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騰訊2010年度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獵豹移動2010年度全球營業額爲(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爲(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本交易2011年7月7日完成股權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騰訊收購獵豹移動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爲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騰訊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0000002101210787。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