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戰部士官長夜勤值安官卻摸魚去聊天 遭汰除判拘
陸軍特戰指揮部本部連鄭姓士官督導長,2022年10月 21日深夜值安全士官衛哨卻摸魚去聊天,直到下哨8分鐘後纔回安全士官桌交接,桃園地院依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拘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支付公庫2萬元,可上訴。圖與本案無關。圖/本報資料照
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本部連鄭姓士官,2022年10月間某晚10至12點執行安全士官衛哨勤務,值勤時卻溜去寢室找上兵聊天,直到翌日0點8分纔回安全士官桌交接;桃園地院依擅離勤務所在地罪判拘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支付公庫2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爲職業軍人的鄭男自2022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16日,在桃園龍潭區的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本部連擔任士官督導長,同年10月21日晚間10點起奉命在武漢營區執行安全士官衛哨勤務2小時。
鄭明知值勤安官須負責單位安全、械彈清點管制、清查就寢人數、注意可疑人物、接聽戰情電話、反映緊急事故及督導內衛兵值勤等任務,未獲奉準不可擅離應值勤所在地,竟於當晚10點20分至12點值勤期間,擅離安全士官桌,前往本部連104大樓某寢室,找前一班剛下安全衛兵哨的林姓上兵聊天,直到10月22日0點8分才返回安全士官桌辦理交接。
鄭於憲詢及檢方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並以「我於當晚10至12點期間,曾與羅姓安全士官一起巡查,有待在1間寢室比較久,約10至15分鐘,值勤時一直在走動巡查云云」來辯稱;直到法院去年10月21日進行準備程序庭才坦承犯行。
憲兵隊分別約談當晚擔任9至11點及11至翌日1點安全衛兵的郭姓、周姓士兵、羅姓及張姓安官,郭表示自當晚10點50分下哨止沒看到鄭待在安全士官桌;周說上哨期間,鄭姓安官並未實施督導;羅說,安全士官除巡查、上廁所時都要在安官桌,巡查30分鐘內可完成,當晚他獨自實施查鋪;接22日0至2點安官的張說,22日0點10分纔看到鄭從中央樓梯走下來要交接。
法官審酌,被告鄭男無犯罪紀錄,案發時爲現役軍人,案發後2023年9月1日退伍,明知擔任警戒職務時未獲奉準不得擅離職守,竟仍任意離去勤務所在地,所爲足以影響軍隊紀律及單位人員安全,在審理過程中認罪的犯後態度,評量他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擅離職守時間長短、幸未發生實際危害,自陳高中畢業,案發時爲職業軍人、目前從事倉儲業、月收入約3萬多元、需扶養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經濟狀況等情,量處適當之刑,諭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