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必須尋求民衆理解

(圖/本報系資料照)

廢死釋憲與特赦陳前總統,兩件事的本質都屬於「降低犯罪成本制度化」,不啻是背離民主法治所強調的平等精神。儘管如此,前者尚有其他制度上的刑罰措施,可對犯罪者罪責付出相當的法律代價;而後者則有暗示當上總統後,將不受任何法律追究的意涵,對民主政治將產生嚴重的破壞性。

在民主憲政制度中,特赦做爲總統單獨可行使的國家特權,一旦受到政治性濫用,將貶損民主政體相對威權政體基於法治的制度優越性。

陳水扁若獲得蔡英文特赦,在政治上,等同宣告總統貪污犯罪實質除罪化,往後也將形成「憲政慣例」,不分黨派上臺都能取得違法貪瀆的正當性。如此是否會造成鼓勵往後總統犯罪,甚至是以總統爲核心的集團式犯罪現象?進而造成司法人員在面對總統涉及的案件時,採取消極態度以免惹禍上身?

俄國多年前,曾通過對卸任總統及親屬的法律特赦豁免權法案,時任總統梅德韋傑夫率先適用,此法同時產生對後續接任者的制度性保障。如今臺灣一旦特赦陳前總統,在政治上同樣會產生慣例作用;且俄國尚要透過立法,臺灣卻是空白授權總統實施,反而意外凸顯威權國家比民主國家更注重立法正義的矛盾現象。

易言之,如同大法官釋憲遇到政治問題採取不予解釋來自我限縮解釋權力的精神,特赦權本身應當自我限縮適用範圍,包括其適用對象是否應排除曾任總統者,或者採取負面表列方式排除內亂外患罪或者貪污罪的適用,方能防止總統權力濫用成爲濫觴。

特赦是來自於憲法賦權下的特權,諸多國家均有此制度,是民主國家三權分立制度下,用來填補三權所不足或太過的例外狀態。因此,特赦不應成爲危害司法公正的制度性措施,而是用來解決制度與社會期待僵局的工具。一旦特赦淪爲完全的政治工具,而違反填補原先三權分立制度上的不足初衷時,特赦就可能成爲吞食公平正義的權力巨獸,動搖人民對民主法治的信心。

尤其當貪污的前總統被特赦,更將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被徹底顛覆。因此總統動用特赦權,應當公開透明且符合當下社會廣泛共識,透過形式上的民意支持賦予總統實施特赦的道德正當性,而不能單單只是總統權力考量的附屬品。

目前層峰似擬以「赦刑不赦罪」模式處置特赦案,某種程度也是在最低道德層面尋求人民理解,同時尋求在野最小程度的反彈。如蔡總統決意如此,則當以總統之尊召開記者會,開誠佈公陳明特赦理由,儘可能尋求當下民意最大程度的理解;或至少在形式上起到對特赦權力使用的尊重,這或許是勉強能爲人民所接受的作法。(作者爲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