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條例延長 移工年限屆滿可再申請延長1年
配合紓困特別條例延長施行,勞動部今天發函周知,對於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屆滿12年或14年的產業或社福移工,聘僱許可如在今年12月31日前屆滿,僱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報系資料照)
據勞動部統計,自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止,勞動部累計已覈准僱主申請再延長聘僱許可效期計3萬2861人次;另現行在臺將屆滿累積工作年限的移工約3萬5320人。
爲減少COVID-19疫情期間人員跨境流動風險,勞動部在2020年依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經指揮官同意,實施延長移工聘僱許可效期防疫應變措施,並隨疫情變化多次配合調整。
因應立法院於5月27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再延長至明年6月底,勞動部考量現階段國內外疫情狀況、入境檢疫量能及爲穩定勞僱關係,今年年底前累計在臺工作達就業服務法所定12年或14年最高年限者,僱主得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聘僱許可效期1年,並持續視疫情發展情勢再做滾動檢討。
勞動部說明,符合資格者,經勞僱雙方同意,即可由僱主於聘僱許可效期屆滿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再延長1年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