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是否判死有1規範不足 陳運財:應列入被害人感情

立法院11日進行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資格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陳運財前往備詢。(姚志平攝)

立院全院委員會今日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陳運財。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提及本次做成死刑釋憲案法庭內,充滿死刑犯辯護律師,被害者家屬意見也在判決中隻字未提。陳運財坦言,現行法對被害人或家屬訴訟參與確實規範不足,若從課刑角度看,也認爲應該列入被害人感情,作爲最嚴重犯罪情節是否判處死刑因素,可以再化被害人或其家屬對課刑陳述意見權。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也針對死刑議題質詢陳運財,詢問以憲法精神分析後,雖然陳主張廢死,但會如何面對死刑憲法上爭議問題?未來若有在針對死刑提出釋憲,會如何做成判決?

陳運財回覆,憲法法庭已認爲死刑存廢是立法者行程自由,除非有更強烈有不同於本次判決的理由,他尊重本次判決。

吳宗憲指出,陳運財過去要求被害者參與訴訟權利,依照刑訴法,被害人以殺人案件來說,被害人除死者外還有其家人,但依照刑訴法規定,其家屬卻不是當事人。陳運財表示,被告人權保障跟被害人權利維護不相沖突,兩者同樣受到重視。

吳宗憲指出,本次辯論庭上現場狀況是37位死刑犯辯護律師,但都沒有所謂死者家屬,幾乎是碾壓是沒有讓被害者家屬發言機會,這樣憲法法庭審理需要改進?

陳運財說明,實際運作在憲法訴訟法跟相關細則有一定規範,被害人或家屬訴訟參與,目前刑事訴訟仍有規範不足狀況,若憲法法庭有這樣情形,也應該強化被害人程序參與權。

吳宗憲續指,本次判決中隻字未提被害者或其家屬部分,通篇討論都是被告如何保障詢問陳看法。陳運財回覆,確實若從課刑角度看,因素包含犯罪後結果跟態度,他認爲應該列入被害人感情,也可以作爲最嚴重犯罪情節,是否判處死刑因素,這部分或許可以列入是否課處死刑因素的範圍。可以再強化被害人或其家屬對課刑陳述意見權,包含證據提出,被害情感評估等,讓法院多接觸正反證據。

吳宗憲另外問及,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上上訴權部分,亦即是否有直接參與訴訟,提起上訴權,而不是隻透過檢察官提起上訴。

陳運財指,他過去對否直接賦予被害人本身上訴權持保留意見,主因有二,首先,若告訴人對判決不符,訴訟檢察官通常都會提出上訴,直接規定與否影響不大;第二,雖然被害人是最直接關係人,現行法畢竟還是隻把檢察官、被告列爲當事人,且還有自訴制度,被害人委任律師後就是當事人,有訴訟範圍決定權跟上訴權。整體考量下,在檢察官起訴程序,檢察官已經是當事人,也會尊重被害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