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權新商機 國泰金總座李長庚預期未來保險公司可做碳權理賠

第29屆氣候峰會(COP29)議程進入第四天,國泰金控在丹麥館舉辦「Catalyzing Climate Finance via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erspective from Asia」論壇,國泰金總經理李長庚出席致詞。特派記者餘承翰/亞塞拜然攝影

國泰金控總經理李長庚在亞塞拜然參加COP 29,今日他和臺灣媒體連線受訪時提出創新概念,article 6.4這次在大會中通過,未來保險公司也可以做碳權理賠,將會是新應用、新商機。

此次的COP29召開,通過巴黎協定第6.4條,即建立全球碳市場機制草案,所謂的article 6.4,可說是碳市場議題重大進展。

李長庚分析,未來碳權來源會很多,例如化石燃料減排,森林土壤水利,都有不同的碳權,如何組成帶來最大的抵減效果,這也是風險的抵減,也是保險的概念,但保險現在的概念是損害補償,所以保險公司是否可理賠碳權會是下一步新商機,他並看好,article 6.4通過之後,會引發很多碳權交易的新形態,有新應用和新商機。

但李長庚特別提醒,金融機構也要有所準備,例如,若碳權可以當作理賠標準,產險公司對於碳權的性質、內涵、交易機制若不瞭解,就不能設計新保單,這些都要先學習,以及投融資議合,都要先了解,才能和客戶互動。

李長庚指出,臺灣是製造業重鎮,在article 6.4之下,未來更能透過以資金和技術協助很多較弱勢的島國產生碳權來讓臺灣公司取得碳抵減,達成跨國交易與合作。

李長庚舉例,例如洛克斐勒基金會就提出,煤到氫能的過程中,省下的碳排,就可作爲碳權,發揮轉讓的價值,促進更多清潔能源的產生,甚至可以跨國交易,這對未來如何把金融的力量,引進到氣候環節、減碳的議題上,都很有意義。

李長庚也指出,臺灣碳交所引進碳權剛起步,目前還在摸索的階段,投資人買入碳權的純度、風險等,但article 6.4通過會讓摸索速度加快。關於碳權是否爲風險性資產?李長庚說明,例如,企業要100個單位,但爲了避險,也許就買120、130,多的就是避險性質,甚至可轉賣出去,避險需求也會改變很多碳權交易行爲。

在李長庚看來,碳權交易在臺灣意義重大,article 6.4是可透過國際方式來抵減,而碳權交易對富裕的國家、公司,較能參與,找到更好的方式抵減,來管理部位,但需要資金協助的開發中國家則較辛苦。

對於臺灣製造業者可切入的機會,李長庚分析,臺灣是工業生產、製造業重鎮,因此會有很多碳權需求,倘若在一定機制下,可跨國作碳權交易,例如,製造業大廠和開發中島國,如何提供資金協助和方式,讓他們瞭解在農業、畜牧、森林業更有效碳權,然後達到跨國交易。李長庚認爲若有這種機制存在,就會有富裕國家願意提供資金給弱勢的國家來產生碳權,透過資金與技術的合作,給他們新的方式產生更好的碳權。

李長庚明看好這個方式在未來市場會更爲普及。他說,雖然現在的碳權的品質、誠信種種,都還是問題,但這只是過程。例如臺灣在發展有機農業時,農民們學會如何記錄,未來其他弱勢國家的學習過程也會是如此。

他也認爲,這種合作,對臺灣的製造業取得碳抵減相當有利,在article 6.4新的規範之下,透過跨國合作,一方面幫助開發中國家,另一方面自己也得到碳抵減,開啓對將來發展無限的想像,他認爲這種跨國合作將是未來氣候金融上重要的里程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