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通緝犯持槍拒捕遭擊斃 二審維持免國賠

毒販持槍拒捕遭擊斃高院二審維持免國賠。(圖取自Google Map)

3年前臺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員警追捕洪姓毒販,洪男霰彈槍射傷員警,水駕車衝撞員警的偵防車,警方開槍擊斃洪男,洪的家屬聲請國家賠償680萬元;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員警使用槍械並無違法,判決警分局免賠。全案可上訴。

高院認爲洪男拒捕且危害員警的生命安全,員警使用槍械加以逮捕,雖該發子彈不慎射入車內,致洪男背部中彈,但是當時情況緊急,非員警所能預見,且員警發現洪男中彈後,已立刻撥打119送醫救治並無違失、不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