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捷運亮槍...乘客嚇到竄逃 作案男遭強制治送醫

臺中葉姓男子自稱創業失敗壓力大,2月29日晚間搭乘臺中捷運時公然亮槍,列車一到豐樂公園站時民衆嚇到竄逃引發恐慌,葉落網後被依恐嚇公衆罪嫌移送,檢方考量葉涉犯2年以下徒刑雖無法聲押,但仍將葉責付給其母,同時由臺中市衛生局將他強制送醫治療,避免再犯。

臺中第4分局調查,葉男(35歲)2月29日晚間在中捷市政府站旁吃一蘭拉麪,隨後外帶商品後連同1把黑色瓦斯空氣槍裝在提袋內,從市政府站搭車往高鐵站方向,葉卻在車廂內拿出瓦斯槍把玩,造成同車乘客驚嚇不已。

列車一抵達豐樂公園站,車內20、30人一待車門開車就紛紛逃竄,而葉男則頭戴着安全帽若無其事混入人羣中,又趁下一班車到站時跳上車,一路再搭到烏日站才被逮。

葉落網起初自稱情緒不穩,因近期因創業失敗壓力大,纔在車上亮槍希望藉此發泄、引起他人注意,但後又改口說隨身攜槍是爲了防身,警方除查扣瓦斯空氣槍,還在他隨身的揹包中起獲1把美工刀、1把剪刀。

臺中地檢說,全案經檢察官李承諺復訊後,認爲葉男涉犯刑法第151條、第305條恐嚇公安、恐嚇危安等罪嫌重大,且葉疑似是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等情形。

檢方昨晚囑託警方通知衛生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協助將葉男護送至指定醫院強制就醫,避免葉再次受情緒影響作案。

檢方也考量,葉男作案時所持爲瓦斯空氣槍,沒有殺傷力,僅構成2年以下恐嚇罪,依法不能聲押,也斟酌其家人對葉照護心力交瘁,因此並未命具保。

但檢方仍將葉男責付其母親,也囑託警方密切注意,隨時掌握葉的精神狀態、就醫情形。

警方查扣葉男的瓦斯空氣槍,確認無殺傷力。記者曾健祐/翻攝

葉男(紅圈)在臺中捷運車廂內亮槍,列車一到豐樂公園站時乘客就嚇到奔逃。記者曾健祐/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