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中生輕生案 校長遭解職 再記1大過
臺中市公立高中生輕生身亡事件,該學校校長職務遭拔除。(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公立高中生2月輕生身亡,前學務主任等4人涉不當管教,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教育局13日召開校長成績考覈委員會,決議處分校長大過1次,並拔除校長職務及退回學校調查報告及校事會議決議,要求學校將前學務主任移送教評會,依法嚴懲嚴辦,最重不排除解聘。
教育局表示,此案一開始因學校消極面對,啓動調查又有所延誤,因此教育局主動介入,將校長、主任教官、學創人員等此案關係人調離現職,代理校長到任隨即召開教評會,決議學務主任停聘靜候調查。
教育局說明,學校調查小組報告指出前學務主任、主任教官及2名學務創新人員涉有不當管教,情節重大,造成該生身心傷害,學校4月10日召開校事會議決議依各身分別移送考覈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做行政議處。
教育局昨正式接獲學校函送的調查報告及校事會議紀錄,經檢視,前學務主任涉有不當管教,而且情節重大,教育局隨即發函退請學校,要求依教師法規定將前學務主任移送「教評會」,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進行審議,予以嚴懲嚴辦,最重不排除解聘。
有關校長的懲處,教育局表示,教育局今天召開校長考覈會議檢討究責,因其身爲校長,事件發生後,消極處理,致延誤啓動調查時機,事件擴大,也未見領導統御能力,管理失當,因此決議處分記大過一次;教育局認定已不適任校長一職,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7條及第15條規定解除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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