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漁船違反漁業公約?漁業署澄清未違規
我國籍船隻「福珄11號」今年4月中旬進入南非開普敦港卸魚、補給,但船上2名船員向開普敦總領館申訴,指稱船上工作條件、伙食待遇不佳,且無法盥洗,不願繼續在該船工作,要求提前解約。國際勞工組織ILO指稱該船違反「漁業工作公約」,5月時遭扣留在開普敦。
漁業署18日澄清表示,經我駐南非開普敦辦事處訪談船長及船員,主要是因當時開普敦缺水,無法提供船員洗澡引起該2名船員不滿。該船在海上作業期間均無異常,也無該2名船員所隱射的虐待情事,目前船方及代理商已順應該2名船員要求,提前解約並協助其搭機返國。
漁業署表示,本案同時經南非海事安全局及漁業局調查,認定「福珄11號」並未違反漁業工作公約,但因船身傾斜,救生設備老舊,有安全疑慮,故暫緩其出港。在經船方施工補強甲板、更換救生設備改善,並支付滯留港區費用12,365南非幣(約美金895元),已於6月底出港作業。漁業署說,確認該船並無違規情事且未被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