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炸彈客 二審判刑29年10月

臺鐵炸彈客林英昌(左)一審判刑30年,二審判刑29年10月。(報系資料照 張鎧乙攝)

去年臺鐵區間車發生爆炸案,男子林英昌在車廂引爆爆裂物,造成24名乘客輕重傷,臺北地院將他判處有期徒刑滿貫刑30年,他提上訴求輕判,高院認爲林男犯行重大,但因原審殺人未遂罪部分未依法減刑,今將他改判29年10月。全案可上訴

56歲的林英昌因患扁桃腺癌,脖子打入鋼釘無法轉動, 因此領有身障手冊,他因爲求職不順,經濟壓力沉重,與家人不睦而 離家出走,以車爲家;林男認爲社會虧欠他,欲藉自戕行爲,向社會抗議,並引起注意。

去年4月初,林男在苗栗大湖買500元的排炮,取出火藥,花200元 將撿到的鋼管,請獅潭鄉鐵工廠裁切及鑽孔,到桃園永安漁港組裝炸 彈。7月5日,林在南投加油站買汽油,裝在寶特瓶內,再以膠帶密封 鋼管制成殺傷力強大的炸彈。

7月7日上午,林以揹包藏放炸彈,自南投霧社搭車至埔里,轉車至 臺中火車站,搭臺鐵區間車北上,當晚9點40分,他在板橋火車站改 搭開往基隆的區間車,列車將駛入松山火車站前,林在第6節車廂中 間,以右手及身體抱住爆裂物,用左手拉開引信引爆。

北院審理後認爲,林在法院審理期間否認犯罪,也沒有向到庭的被害人致歉,賠償任何損失,犯後態度不佳,他的犯罪動機惡劣、手段 殘忍,依製造爆裂物罪判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殺人未遂罪判 刑20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最高刑度30年。

高院開庭審理時,林英昌語帶沙啞跳針式地向法官求情,稱當時頭腦不清楚,因爲想自殺才會引爆爆裂物,他非常後悔,希望法官再給他機會,檢方則駁斥,林男犯行重大,造成被害人一輩子的傷害,不宜輕判。

高院認定,北院就林男涉犯故意對兒童殺人未遂罪部分量處最高刑度20年,卻依法對未遂罪部分減輕刑度有量刑不當之度,只略減2個月徒刑,因林男犯罪重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將他判處有期徒刑29年10月、併科罰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