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企業收款 留意資金貸與情況
最近適逢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會旺季,臺灣母公司應收中國大陸子公司的帳款資金性質衍生爭議。
資誠(PwC)指出,依據最新的「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問答集」,公司超過一般正常授信期限(如3個月)之重大應收帳款;或是非因正常營業活動所產生之款項,至少應每季提董事會決議是否屬資金貸與。
若未能舉證確實未有資金貸與意圖,像是採取法律行動、提出具體管控措施,則自動歸屬資金貸與,依規定辦理公告。此外,若經董事會決議認定屬資金貸與性質,導致餘額超限,則需訂定改善計劃,並確實執行,金管會可要求限期改善。
因應此項新規,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段士良表示,臺商企業首先可以考慮修改自身的《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在符合規範內提高資金貸與限額,避免超限。
另外,臺商也可重新評估跟關聯公司的應收付帳款、預付款項、存出保證金等是否有拖欠過長而需要經董事會評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關係企業間常有預付中國大陸子公司貨款,或是晚收在陸子公司貨款等彈性調節資金的行爲。目前中國大陸外管局根據監測和查覈企業遵守外管結果,將企業分成A、B、C三類。只有A類企業才能享受便捷化的管理措施,亦即進行出、進口日期與收、付匯日期間隔超過90天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和進口貿易融資操作。
徐丞毅提醒,若不當調節貨款,導致超過90天的延期付款而未進行相關登記,除臺灣母公司需要轉爲其他應收款認列資金融通利息外,中國大陸端也可能造成未來無法付匯,最後在子公司要清算時,必須轉列收入補納企業所得稅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