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爭議多 遭提高監理等級
證交所11日下午2點,一口氣對提出泰山四大「罪狀」:一、4月21日泰山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禁止龍邦等7位股東召集112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延遲輸入重訊。
二、5月6日泰山召開記者會說明投資街口金融科技股權案,應於事實發生日5月5日輸入重訊,也延遲輸入重訊。
三、5月8日泰山發佈「取得非簽證會計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重訊,針對會計師保留意見部分未詳實揭露,也未補正。
四、5月9日泰山發佈「獨董陳敏薰依法當然解任」重訊,10日函洽當日更正,也迄未辦理。
證交所強調,上述均違反重訊處理程序的規定,屬再犯及違失情節重大,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5條規定,對泰山開罰300萬元違約金。
根據統計,4月來,證交所對泰山雷厲風行重罰已達750萬元;之前已重罰200萬元及250萬元。
證交所並要求泰山就未補正部分,限期於11日21時前補正完畢,若仍未補正將再加重違約金金額或爲上市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之處置。最後泰山趕在晚上8點50前補正,暫時化解股票遭打入全額交割股。
針對泰山入股街口爭議不斷,證期局11日也表示,證交所已提高對泰山的監理等級,是繼大同之後第二家,需洽簽證會計師提供覆核意見。
證期局主秘黃厚銘表示,若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公司仍執意要交易,程序恐違反內控,除證交所可開罰一次最高500萬元、變更交易方式外,金管會亦可行政裁罰24萬到480萬元,另公司經理階層也可能未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忠實義務,恐有司法責任。
此外,針對泰山逕自解任獨董陳敏薰,黃厚銘表示,依照公發公司獨董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除非有符合九款客觀條件,公司不能片面解任獨董,除非股東會解任或法院裁定,證交所正在查覈,目前看不出來陳有違反九款的客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