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通緝犯拒捕不下車…與警拉扯致傷 「這理由」判無罪

臺南地院認爲,洪在警員強制逮捕的過程中,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作爲,而沒有對警員作出任何積極攻擊行爲,並沒有出現強暴行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判他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洪姓通緝犯去年7月19日晚間在臺南中西區與人發生糾紛,警方到場後要求他下車,卻關上車門企圖駕車逃離,警方試圖把他從車內拉出過程中,他以肢體抗拒,致警員鼻樑、雙手、雙膝等挫擦傷而被依涉妨害公務起訴,法官認他單純抗拒強制逮捕,沒有對警員作出攻擊行爲而獲判無罪。

洪男辯稱,他沒有開車衝撞警員的意思或行爲,當場已經被警察制伏,「要怎麼有構成妨害(公務)」。

陳姓警員說,以警用小電腦輸入洪所講的姓名,找不到資料,於是請洪下車,「那個時候他想關門,第一時間我是怕他衝撞,因爲他那時候如果衝撞的話,我會被撞到,巡佐會被拖行,所以怎樣都要把他拉下來…」。他也說,記得洪應該不是要打他,洪是要掙扎,想要掙脫,不想被他們抓下來;最後打到他的臉、鼻子,他的那個疤現在都還在。

臺南地院勘驗密錄器及在場員警的證詞,還原案發當時狀況,認爲警察盤查洪身分時詢問他是否遭到通緝,人在車上的洪表示「詐欺」。陳姓警員要求他下車,但他立即關上車門,在關上車門之前遭警員阻止,並出手拉其身體打算將他拉下車,他則以左手緊握住方向盤抗拒,最終仍遭員警合力拉下車並壓制。

臺南地院指出,洪雖然拒絕配合警員下車接受逮捕的要求,且在警員以強制力實施逮捕行爲的過程中,「與員警拉扯」、「左手緊握方向盤抗拒」,但他始終沒有對警員作出積極的攻擊行爲,而只是被動地抗拒強制逮捕作爲。

因此,根據陳姓警員的證詞,認爲他所受到的鼻樑淺撕裂傷0.5公分、雙手、雙膝、左大腿多處挫擦傷,是他在強制逮捕洪的過程中,因洪的抗拒舉動,相互用力而造成的傷勢,而不是遭受洪攻擊所致。

同時,洪是在尚未發動汽車引擎之前遭逮捕制伏,並在逮捕拉扯的過程中觸動排檔桿而使檔位脫離P檔而切換至N檔或D檔,致使汽車向前滑動。此一情況不能認爲洪有所謂的衝撞員警行爲。

臺南地院認爲,洪在警員強制逮捕的過程中,單純抗拒強制逮捕作爲,而沒有對警員作出任何積極攻擊行爲,並沒有出現強暴行爲,不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該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