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水保署土石清疏不當致滅村 高雄高分院二審判布農族人勝訴
高雄莫拉克颱風15年前侵臺,造成高雄桃源區拉庫斯溪上游土石崩落,下游河畔復興裡下部落因而遭土石掩埋,居⺠認爲,臺南水保署未盡責清疏土石造成災害,依國家賠償法申請國賠,本案上訴至最高法院,高雄高分院今更審,就一審田姓等人敗訴部分,判臺南水保署應給付精神慰撫金各20萬元。
判決指出,15年前莫拉克颱風期間,臺南水保署未妥適堆置拉庫斯溪清疏所生土石,亦未監督高雄市桃源區公所確實辦理拉庫斯溪2期第一工區清疏工程,將應清運45647立方米砂石,運至指定置土區。
而當年大量土石崩落迴流堵塞拉庫斯溪河道,以至於該溪集水區2012年6月10日起,因連降大雨,夾帶大量土石流入淹沒部落,使得原住⺠文化權、人格權受到重大侵害,依國賠法請求臺南水保署賠償,如財產及精神慰撫金上的損害。
一審依國賠法,僅判決臺南水保署應給付其中11人的財產損失 ,駁回田姓等人精神慰撫金部分請求,案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維持一審部分判決,臺南水保署應給付其中11人的財產損失,但就田等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做出更審判決。
法院認該清疏工程在2011年8月11日變更設計重新開工,但未現地評估應清砂石數量,且施工廠商末依約提出施工照片以供查覈,甚至未委由第三方而是自行施測提出收方數據,施工日誌記載可疑。
此外,桃源區公所驗收人員未確實查覈,草率依監造單位及廠商提供重複施工照片與自行測量收方數據爲撥款及驗收依據,而應負最終治理責任的臺南水保署僅依桃源區公所登錄施工進度,按比例計算其請領補助款金額是否與工程進度相符即予撥款,亦未確實監督、查覈桃源區公所實際執行狀況,應負國賠法的國家賠償責任。
受災該區爲布農族部落,依布農族習慣,家族成員同居於一家屋,共同工作、生活,當時因住家、土地遭沖毀無法回覆,被迫遷離慣有家族傳統領域,參與原文化生活權利,因此產生莫大阻礙,其文化與習俗將因脫離原鄉環境而逐漸消逝,影響身分及文化認同,傷害至深。
高雄高分院認,田等人原住⺠文化權之人格權遭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故田等人備位依國賠法可請求臺南水保署各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臺南水保署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古和純/攝影